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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4〕38号
2014年07月01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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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14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


沈阳市2014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2014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攻坚之年,也是全面实施我市“十二五”医改规划的关键一年。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完善全民医疗保险体系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二)提高保障水平。我市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配合)

  (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之间的差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四)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加强各类医疗保障之间的衔接。(市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五)继续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降低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的救助比例达60%。(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配合)

  (六)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政策。做好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工作,提高门诊统筹签约率。将医保门诊统筹工作纳入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与市以上奖补资金挂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计委配合)

  (七)探索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加大医保对医疗费用合理增长的调节力度。进一步调整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方式,扩大单病种结算范围,调整现有病种结算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负责)

  (八)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制约作用,探索由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监管向医保涉及各环节的具体监管,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负责)

  (九)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满足多样的健康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金融办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工作,巩固基层改革成果。(市卫计委、编委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十一)开展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使用、补偿资金到位等情况。(市卫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

  (十二)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区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十三)探索完善绩效工资新机制。加强和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十四)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定编定岗不定员的用人新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执行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中标备案制度,严格处方工艺核查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率达10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六)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5号)精神。多措并举,到2015年,实现每个乡镇建设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

  (十七)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探索区、县(市)间人才柔性流动方式,促进县乡人才联动。严格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满半年且考核合格的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卫计委配合)

  (十八)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适宜技术。到2014年底,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3%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市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十九)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转变乡镇卫生院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到乡村开展巡回医疗。(有关区县(市)政府、市卫计委负责)

  (二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选派临床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以上具备全科医生资格的骨干医师,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计委配合)

  (二十一)进一步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通过开展签约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引导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首诊。(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计委配合)

  (二十二)推进相关地区的中央、省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工作。(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二十三)加强对新民市、康平县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运行监测,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巩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成果。(市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物价局、有关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四)指导辽中县、法库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并在年内启动。(市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物价局、相关县政府负责)

  (二十五)继续推进县级公立医院达标建设,提升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提高县域内就医比例。(有关县(市)政府、市卫计委负责,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六)严格规范公立医院建设行为,控制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七)推进市第九人民医院、市胸科医院二期、市传染病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等项目建设。(市卫计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二十八)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我市部分建设;启动沈阳市医疗卫生信息化平台项目建设。(市卫计委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二十九)在部分市级综合医院、区属二级医院探索老年病病房试点,建立医疗专护病房,提高老年患者就医专业化服务水平。推进建设老年病护理体系,探索研究建立长期医疗专护保险制度。(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探索医疗机构病患护理员服务新模式。通过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逐步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病患护理员队伍,减轻家庭在疾病护理方面的负担。(市卫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民政局负责)

  (三十一)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严格依法执业,加强医德医风考核,推进全市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市卫计委负责)

  (三十二)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和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重点查处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采取总额控制、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同时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负责)

  (三十三)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管,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及时查处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市卫计委、物价局负责)

  (三十四)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建立科学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大力推行便民惠民措施,优化服务流程,改善群众就医感受。(市卫计委负责)

  (三十五)大力吸引国外知名医疗机构到我市投资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市级专科医院试点引入社会资本联合办医,建立混合制办医模式。(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六)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得的国家和省、市级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给予同等政策支持。(市卫计委、财政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三十七)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启动我市健康服务业摸底调查工作,编制《沈阳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三十八)继续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率,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率,高血压、Ⅱ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健康管理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等相关指标达到国家、省要求。(各区县(市)政府,市卫计委、财政局负责)

  (三十九)根据国家、省要求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各区县(市)政府,市卫计委、财政局负责)

  (四十)积极推进社会办医。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对于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超过总量的15%。(市卫计委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四十一)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大力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大护士、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地点执业,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市卫计委负责)

  (四十二)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落实“纠、建、查、评”等综合措施,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卫计委负责)

  (四十三)推动院前急救体系改革。加大政府对院前急救的财政投入,完善院前急救体制机制。科学合理设置院前急救站点,有效缩短急救服务半径和调度反应时间,提高院前急救效率。(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四十四)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建立市医疗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同步推广医疗责任险工作。(市司法局、卫计委负责)

  (四十五)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完善卫生监督员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市卫计委负责)

  五、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学习宣传培训

  (四十六)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的任务要求,组织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各区、县(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政策培训。(市卫计委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十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沈阳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破解工作难点,为全面实现“十二五”期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奠定基础。(市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委办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十八)编写《沈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事记》。(市卫计委负责)

  (四十九)继续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宣传。创新宣传方式,围绕近年来医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改革的重点领域,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增强改革信心,营造积极正面的社会氛围。(市卫计委负责,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五十)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调研。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至少完成1个调研课题。(市卫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

  (五十一)开展区、县(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人员宣传工作培训,提高其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认识,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执行力。(市卫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十二)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信息工作。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信息通报工作,加强与国家、省以及主流媒体的沟通,及时总结宣传我市先进改革经验和各地区医改工作亮点。(市卫计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