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简称市农经委),正局级建制。市农经委是负责全市农村与农业经济发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中小企业局承担的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农经委。
(三)将原市经委承担的农产品深加工管理职责划入市农经委。
(四)加强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种植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化、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承办市政府涉及“三农”任务的督办工作。
(二)承担完善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工作;拟订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农业开发与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工作;负责全市扶贫开发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拟订农业产业政策,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指导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考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工作。
(五)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并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六)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全市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七)拟订全市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工作;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八)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宜农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渔业管理工作,行使渔政管理权。
(九)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发展规划,引导农业机械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已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
(十)研究拟订县域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和措施;协调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督查督办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农村非农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非农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承办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三)代表市政府协调农口部门的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经委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安全、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农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牵头协调农经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综合法规处、种子管理处)。
承担委各项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法制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核涉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农业与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政策意见;指导、监督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编制农作物种子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种子(种苗)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负责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三)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债权、债务的清理及农经执法工作;负责粮食直接补贴和综合补贴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我市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指导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四)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落实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规定;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工作;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五)农产品加工处(产业化指导处)。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经营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实施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
编制支农资金投资计划;编报委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七)经济贸易处。
负责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动态;拟订创汇农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招商引资工作;承担与国际农业组织合作、交流事务;承办有关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组织协调农产品展览交易及农业项目洽谈工作;协调全市农口外资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
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负责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九)种植业管理处。
研究提出种植业生产发展规划、具体政策和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参与国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工作;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负责落实农业保险政策工作。
(十)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拟订全市农机及农用航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省、市农机补贴政策;指导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和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指导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农业机械化生产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信息和统计相关工作。
(十一)水产处。
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协调水产养殖业和加工业发展工作;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处(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扶贫开发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贫困人口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村的扶贫标准;协调拟订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检查、监督、协调扶贫资金的使用工作;负责扶贫信息工作;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及定点帮扶工作;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负责扶贫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政策指导处。
指导农村改革政策的落实工作,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协调农村涉农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
(十五)县域经济处(市县域经济办公室、非农产业处)。
研究县域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组织编制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农村非农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调整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县域经济和非农产业运行情况;组织县域经济工作年度绩效考核;指导全市县域经济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非农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小城镇建设工作。
(十六)农村能源处。
负责编制农村能源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我市国家农村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七)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及委属单位上访案件接待调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经委机关行政编制9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处处长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规定管理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监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农经委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