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维护医院及周边秩序加强“平安医院”建设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维护医院及周边秩序加强“平安医院”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有效维护我市医院内部和周边治安秩序,切实解决医疗机构执业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努力打造安全有序的医疗环境,保障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及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若干意见如下:
一、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医院内部治安管理
(一)公安部门要选派属地公安机关或派出所领导担任驻区三级以上医院的安保工作副院长,指导医院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密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二级以上医院要设立警务工作室,由医院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属地公安机关选派警员入驻,受医院和派出单位双重领导,负责指导医院保卫部门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先期受理和处置各类突发案(事)件,对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开展安全和法制教育。
(三)公安、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医院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落实好内部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制定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和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医院要聘用专职保安队员,建立健全治保会、护院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强化对医院大门、收费处、病房、财会室、仓库、放射源储存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巡逻防范,及时排查和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在医院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实现与公安机关联网。
二、实施综合整治,维护医院周边秩序
(一)公安、卫生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医院及周边的治安警情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会商联合整治措施,确定安全防范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平安医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公安、卫生、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经常性地开展全市性和区域性的清查和打击整治行动,全面打击整治“医托”、“号贩子”、“职业医闹”和非法占道经营、散发、张贴虚假医药广告、黑诊所、黑医生和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对受雇混杂其中的一般社会闲散人员,以教育疏导为主;对为首分子、组织者、挑头人物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周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业单位的治安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及时排查整治各种治安隐患,坚决取缔不具备经营资质的“黑旅店”,严厉打击藏匿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就诊人员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查处力度,建立“定案件、定人员、定责任”的破案责任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出警、优先处置、优先侦察,做到快侦快破,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五)公安部门要完善医院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科学规划停车场,加强对人、车流量较大医院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整顿,保障医院及周边道路交通畅通。
(六)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殡葬业管理制度,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坚决查处“黑殡葬”诈骗行为,依法规范和管理医院内部及周边殡葬业服务,维护广大患者及家属权益。
(七)民政、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落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有效开展医疗救助等工作。
三、妥善处置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一)医院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素质、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尽量减少医疗差错,从源头上减少医患纠纷。
(二)卫生部门要督促各级医疗单位建立健全信访、医疗投诉等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开投诉处理程序、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医院内部要设立“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建立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专门受理患者家属的投诉和进行医患关系的处理,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卫生部门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各级医疗单位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畅通投诉渠道,维护更加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对在医院内停放尸体、拉横幅、设灵堂、堵大门等扰乱医院秩序、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闹事行为,积极会同医院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尽快恢复医院秩序;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加强法制宣传,应对涉医舆情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广泛借助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悬挂横额、建立固定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医疗知识和正确处理医患关系、打击处理“医闹”的法律法规条例等,提高群众的医疗知识和法治意识,引导患者或家属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并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和解决诉求。主题词:公安医院意见通知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厅,沈阳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