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全市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实时调度,与国家、省项目管理有机衔接,促进智慧沈阳建设,增强投资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国家和省资金支持项目、市本级和区、县(市)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及PPP项目。
非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除政府投资项目外,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通过全市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全过程、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即依托平台对投资项目储备、前期工作、招商、签约、落地、开工等环节的信息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测;按照投资项目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类型、不同投资量实行分层次、精细化管理;通过平台建设,实现投资项目智能化管理,提升部门间协同效率,实现平台与智慧沈阳直接对接,与国家、省项目库有效衔接。
第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应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全市投资项目管理。
各区、县(市)政府是推进本地区项目建设的属地责任地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是推进项目建设的行业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投资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签约、落地等工作,及时通过平台申报符合规模标准和储备条件的项目,负责投资项目推进、信息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三级责任负责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协调、调度分析、考核推进工作。
市建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农经委、城管局、交通局、文广局、教育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平台中主管行业在建项目信息的认定。
市外经贸局等招商主管部门负责平台中签约落地项目信息的认定。
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平台中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环境评价、项目开工等手续的批复信息认定,并分别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存在问题。
市统计局负责向平台提供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及项目建设相关指标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协调全市项目审批进展工作。
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平台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
第五条 平台应充分依托我市现有系统开发建设,实现项目全过程信息实时监测、项目图像收集、投资数据监测、问题解决、决策支持等功能。通过平台规范全市投资项目监测管理,确保项目数据统计、分析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权威性,为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项目信息。
第六条 平台是智慧沈阳的组成部分,是智慧沈阳云平台的子平台。平台应开发与项目网上审批等市本级、区县(市)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接口,实现与相关同级业务系统和区、县(市)系统直接对接,实现全市投资项目信息在智慧沈阳范围内交换共享。
第七条 平台应实现与国家、省项目库的信息格式标准和系统数据标准相衔接,通过功能数据接口、中性文件等形式实现与国家、省项目库的互联互通。
第八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要求,依托平台报送项目监测信息。
(一)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投资项目监测信息库,对项目储备、前期工作、招商、签约、落地、开工全过程信息进行定期监测。
(二)市本级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含PPP项目)、3000万元及以上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3000万元及以上非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平台报送项目监测信息,每月28日前更新单体项目情况。
(三)3000万元以下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3000万元以下非政府投资项目由各区、县(市)政府参照本办法监测管理,并实现根据具体项目调度需求,将项目监测信息通过平台实时报送。
(四)要确保报送数据及时、准确,杜绝遗漏、虚假或故意隐瞒行为。
第九条 实行月调度、季督查制度。每月对各地区投资项目定期开展调度工作,对建设进度进行跟踪管理;每月进行形势分析,将全市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向全市通报。市重点项目办、市政府督查室、绩效考评办、政务服务办每季度开展联合督查行动,对全市投资项目的开复工建设和完成投资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第十条 将投资项目建设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绩效考评体系。制定项目建设考评细则,对前期项目、在建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考核。通过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和相应的计算公式,最终得出年度绩效考评得分。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家和省资金支持项目、市本级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及PPP项目。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及PPP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及实际需要,提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市本级PPP项目。
第十三条 依托平台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分为两部分,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含PPP项目)、国家和省资金支持项目储备库。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PPP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的建立、审核和管理工作。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对拟入库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时机和选址、功能、内容、规模、融资等进行研究论证,在充分论证后通过平台报市发展改革委。对国家和省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现行体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的建立、审核和管理工作,项目储备信息报送平台统一监测。
第十四条 列入储备库的项目须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同等深度相关报告的编制工作。从储备库中选出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同等深度相关报告的编制工作。国家和省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要求进行项目储备。
第十五条 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平台的储备项目中筛选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对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汇总,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摸底排查,协助项目单位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定期从平台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中选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含PPP项目)。在项目资金筹集上,首先考虑社会资本投入。
第十七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须遵照《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3〕13号)要求,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编制投资计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市本级PPP项目须遵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14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5年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14号)要求,做好项目筛选、采购和准备等工作。
第十九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调度。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和省资金支持项目以及PPP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通过平台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PPP项目的调度管理。
第二十条 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名责任制,细化责任分工,切实推进项目。建立依托平台的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作联系机制,畅通项目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确保项目建设协调有序进行。
第四章 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托平台加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及时报送项目信息,通过平台实时调度,掌握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在策划储备、前期工作、招商、签约、落地和开工6个环节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均应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项目建设,引领经济发展方向,按省、市政府工作要求确定省、市年度重点项目。省重点项目原则上是在市重点项目中产生,并按省政府工作要求推进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项目选取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重大项目。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程序。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当年市重点项目规模标准和申报条件;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情况进行统筹筛选后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年度重点项目预安排计划;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年度中期对当年下达的重点项目评估后进行适当调整。因客观条件变化等原因停止实施或因其他因素影响实施的项目,可申请退出重点项目;对弄虚作假、不服从重点项目管理以及推进不力的项目,可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调整退出重点项目计划和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项目,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和服务;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符合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可申请增列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第五章 项目稽察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投资项目稽察制度。从项目储备环节起,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调研或座谈会等方式,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稽察,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的投资项目,及时进行协调和督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八条 通过稽察发现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项目存在建设内容不实、违反政府资金使用规定等问题,追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项目单位负责人责任,并纳入项目单位及个人的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配套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自觉接受项目稽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