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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36号
2016年03月1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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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用好用活中央财政政策,打造政府支撑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新型载体,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根据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批复的《沈阳市创建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支持东北振兴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打造支撑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新型载体,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1.企业为主。突出企业在市场主体中的作用,通过政府政策引导,释放小微企业发展活力。

  2.营造环境。财政支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通过打造新型载体,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激发内生动力。

  3.政策集成。整合政策资源聚集服务要素,简政放权,创新机制,放大政策效果。

  4.创新机制。充分利用中央鼓励示范城市先行先试的难得机遇,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以新型载体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沈阳经验,放大政策效应。

  三、示范目标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3年新增城镇就业人数71.7万人,增长26.7%。其中:2015年23.7万人;2016年24万人;2017年24万人。(监测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数。3年新增小微企业就业人数59.8万人,累计增长30.22%。其中:2015年19.8万人;2016年20万人;2017年20万人。

  (监测部门: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城市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数量。3年累计新增23.7万户。其中:2015年7.098万户;2016年7.88万户;2017年8.74万户。(监测部门: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新增小微企业数量。3年累计新增小微企业5.4万户,累计增长51%。其中:2015年1.68万户;2016年1.8万户;2017年1.9万户。(监测部门: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小微企业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实现税金总额。

  小微企业营业收入:2015年实现2935亿元;2016年实现3139亿元;2017年实现3469亿元,增长30.03%;

  小微企业营业利润2017年实现扭亏,增长100%;

  小微企业实现税金总额:2015年实现232亿元;2016年实现244亿元;2017年实现256.6亿元,增长16.8%。

  (监测部门: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

  4.城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2015年不低于400家,力争实现420家;2016年不低于440家,力争实现490家;2017年不低于500家,力争实现570家。(监测部门: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5.城市技术合同成交额。2015年150亿元,其中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11.6亿元;2016年165亿元,其中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12.9亿元;2017年181亿元,其中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14.3亿元,增长40.47%。(监测部门: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6.城市拥有授权专利数与小微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数。2015年实现27000件和500件;2016年实现28000件和580件;2017年实现29000件和700件。(监测部门: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主要工作

  1.创业创新空间建设。3年示范期内新建、改扩建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等不低于86个,基地面积97.2万平方米。(牵头部门:市科技局,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经委等市直各部门,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创新科技孵化器模式,推进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和传统孵化器融合发展,优化孵化功能,完善孵化体系。3年新建、改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39家,面积8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500家,通过提升孵化功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和服务;构建20家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科技人员等创业者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促进产学研协同和创业资源集聚。(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通过改建、扩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提升服务功能。3年新增、改扩建基地13个,面积11万平方米。(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依托沈阳市重点产业集群,推动以重点产业为导向、牵动未来经济发展的创业基地建设。3年新增、改扩建基地14个,基地面积5.6万平方米。(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功能,以国家高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为依托,打造“教育+技能+创业”的创业基地模式。(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等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5)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农经委等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公共服务体系建设。3年示范期内新增(改扩建)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事项60个。(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司法局等市直各部门,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推进国家材料实验室、机器人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实体建设,解决沈阳市重点产业共性技术问题,带动小微企业聚集发展。(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公共研发机构以及技术研发平台、成果转化平台、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检验检测平台的功能建设,鼓励其面向小微企业开放,服务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推动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突出高技术的延伸服务和科技支撑服务。到2017年重点实验室建设不低于295家,力争实现300家;3年新认定实验室15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5家、公共服务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8家,服务小微企业不低于750户次。(责任部门: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市直各部门,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支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鼓励其为小微企业开放。3年新增公共服务事项5项,惠及小微企业户次100户。(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4)规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为电子商务园区作支撑的配套服务,创建、升级改造为小微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促进O2O(线上到线下)电商模式创新发展;鼓励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并开展业务,推动电子商务服务支撑企业发展;推进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四进工程”(进商场、进市场、进社区、进生活),激发小微企业创新活力。3年新增电商平台5个,惠及小微企业400户,实现收入465亿元。(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经委、工商局等市直各部门)

  (5)支持两化融合平台等各类平台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3年新增及改扩建平台12个,惠及小微企业4700户次,实现服务金额2350万。(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6)依托沈阳市重点产业集群,按照各自特色和实际需求,支持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咨询、创业指导、政策服务、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为小微企业成长提供支撑。(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等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7)依托服务业聚集区,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新建和改造楼宇、会展业和总部经济等商务服务业,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3年新增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事项10个,其中,搭建会展活动企业12户,惠及小微企业3.7万户次。(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8)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鼓励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服务小微企业。加强政府大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责任部门: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9)鼓励开展各类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与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投资路演等活动,扩大创业创新宣传。3年开展活动600次,惠及小微企业6000户次。(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团市委、总工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0)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3年建设综合性服务平台4个,网络化服务平台数量15个。(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1)打造超大型文化商业综合体项目。从建设沈阳文化阵地、发展文化产业实际出发,着力打造超大型文化商业综合体项目,成为沈阳规模最大的文化商品、文化服务交易平台和体验消费场所。计划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示范期内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5.5亿元,年接待读者800万人次;引入企业400户,提供上千个就业岗位。(责任部门:市文广局,配合单位:市服务业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3年示范期按照相关税收减免政策,预计减免小微企业税收20.7亿元,其中:国税局减免税收6.28亿元,地税局减免税收14.42亿元。(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国税局)

  (2)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利用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校等平台和载体,通过直接“送政策上门”等方式,广泛宣传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内容、优惠条件、管理方式、办税程序,全面推行“一窗式”服务改革,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创新手段,开辟小微企业绿色通道,增设“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扩大免填单事项范围,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便利。(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国税局)

  (3)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机制,明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项目政务公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4.融资支持措施。3年示范期内预计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330亿元,力争完成500亿元。(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部门:市金融办、科技局、财政局等市直各部门,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小微创业企业创新发展。(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2)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鼓励企业到主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责任部门: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服务业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等)

  (3)加大政府对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力度。采取股权投资、补助、奖励等方式,吸引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扩大融资规模;鼓励企业在直租业务模式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回租业务,有效盘活租赁企业的现有资产。(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设立振兴发展基金、各类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大学生及青年创业就业发展基金等,重点扶持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小微企业。3年新增基金13支,政府用于小微企业的基金支持不低于3亿元。其中:市科技局3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3支;市财政局1支;团市委1支;各县区5支。(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市投融资中心)、团市委等市直各部门,配合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5)鼓励企业通过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私募债、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本。(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6)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提高贷款额度,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创业担保贷款规模不低于10亿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7)进一步完善公共交易平台功能,构建区域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碳排放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技术交易市场要素,不断增强为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交易、技术交易、融资等服务能力。(责任部门:市国资委,配合部门:市农经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8)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担保机构投入力度,通过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助等方式,增强担保实力,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支持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手段。3年新增注资3亿元,实现小微企业担保额不低于350亿元。(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金融办、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9)发挥政府风险补偿金作用,进一步扩大政府小微企业助保贷资金规模。引入保险机制,探索开展政、银、保、企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合作经营模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超市试点,搭建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融信、融智服务模式。以财政贴息方式支持小微企业重点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委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0)支持公司制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支持投资人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标的,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贷款融资。对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准予登记。(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11)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积极搭建工商服务、银企牵手、商标质押、合作共赢的快速融资渠道,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自主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办理商标质押备案登记。(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12)支持小微企业以动产抵押融资。为小微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允许小微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物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拓宽抵押物来源,丰富融资形式。(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13)支持小微企业通过“道德信贷”、“联保信贷”融资。积极开展文明诚信小微企业的培育、推介公示活动,助推“道德信贷”、“联保信贷”工程,为讲文明、守诚信的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授信服务,进一步推进银企对接,帮助企业赢得发展机遇,实现互利共赢。(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5.机制体制创新。

  (1)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个窗口办理、一套材料申报、一个窗口发照,审批时限由15天压缩至8天。积极推进“一照一号(码)”登记制度改革。积极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改革前期调研工作,争取被列为全国率先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地区,按照注销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起草制度规范,明确适用简易注销对象、范围、流程等,努力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积极引导有规模的经营者设立公司企业,扎实稳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进一步探索将各类涉企证照登记进行整合的创新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责任部门: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责任部门:市编委办,配合单位:市直各部门)

  (3)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权管理制度改革,探索赋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和引导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建立校地战略合作机制,整合科技资金,对在沈的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投保,促进技术资本与金融资本间的结合,有效分散成果转化中的风险。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引进、许可、入股等方式获取专利技术,加大创新力度。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教育局等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配合单位:浑南、铁西、和平、大东、于洪等区、县(市)政府)

  (5)探索通过创新券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者提供社会培训、检验检测、技术研发、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市直各部门)

  (6)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机制,探索小微企业人才培养开发规律,积极开展专家智力支持小微企业行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人才发展环境,推动盛京人才战略实施,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强化高技能人才培养,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文广局、人才办、教育局等部门)

  (7)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8)加快发展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体育健身、健康养老、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新引擎。(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旅游局、文广局、体育局、卫计委、民政局等市直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9)大力实施小微企业品牌战略。支持小微企业实施质量认证,发展品牌经济,增强小微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质监局)

  (10)提升小微企业市场开拓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创新合作方式,在国内和全球范围内布局产业链,不断开拓市场空间,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

  (11)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探索服务企业所需通关的监管模式创新,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委、外办、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海关)

  (12)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提高连锁化率。促进连锁经营、支持发展直营、特许连锁,支持社区便利店等业态进社区、进农村,拓展代收费、代收货等便民综合服务功能;加快发展物流配送,加强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开展城市共同配送,支持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大力发展冷链物流。(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

  五、保障措施

  1.市政府成立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各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各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服务业委、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编委办、国资委、质监局、农经委、文广局、民政局、旅游局、司法局、体育局、教育局、外经贸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外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总工会、团市委、人才办、大数据局等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工作,研究制定地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

  2.完善政策措施。坚持以企业为主、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善现有财政政策,制定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实现我市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政策的全覆盖。(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建立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指标统计制度。根据国家设定的信息检测指标要求,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按季统计上报各项工作完成数据,动态跟踪我市双创工作进展情况。

  二是建立市领导小组定期例会制度,协调解决示范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其中,对重大事项由市长协调审定,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协调审定,属于专业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跟踪创业工作开展情况。

  三是建立创业创新工作绩效后评估制度,加大考核督查力度,按照职责分工,本着“谁负责、谁考核”的原则,由各牵头部门制定相应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进行汇总,并上报市政府。

  4.资金保障。为积极做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实行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资金统筹管理、重点使用,打开界限、降低门槛,实行政策全覆盖。地方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资金支出按照不低于中央专项资金1:2配套。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基地示范的各项工作目标,依据政策组织具体项目,按政府预算管理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和使用资金。

  资金围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中间环节,重点支持拓展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辅导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重点支持拓宽信用担保、融资租赁、风险投资等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重点支持完善各类公共研发机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财务管理、法律维权、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体系。

  5.加强工作宣传,实施信息公开。加大媒体宣传,采取专题报道等多种方式宣传我市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与成效;各部门根据分工,采取不定期报送基地、平台以及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典型工作经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以信息专报形式予以宣传,及时向国家报送有关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面向社会发布小微企业创业扶持政策,年度项目计划实施网上公开,强化政策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步骤

  1.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开展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中明确的部门分工,市直各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市有关支持创业创新政策细则,编制三年资金安排计划,建立示范监测指标体系,采取竞争方式确定市级重点创业创新基地和重点公共服务平台,依据相关政策,按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计划编制与实施,并履行政府预算管理程序后下拨资金。

  2.验收评估与绩效考评阶段(2018年1月1日-4月30日)

  按照“谁组织、谁评估”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在年度评估与绩效考评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示范工作总结、验收与评估等工作,迎接国家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