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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101号
2012年12月2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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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 

 

沈阳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11月26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护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目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联合执法打击”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齐抓共管,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活动,最大限度地遏制非法采砂行为滋生蔓延,进一步巩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成果,确保我市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沈阳市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许文有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闫卫东、市公安局副局长闫守国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规划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经委、市水利局、市法制办、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打砂办”),设在市公安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

  三、工作目标

  (一)依法严厉打击在辽河、浑河、蒲河等所有河道、堤坝及桥梁等区域的非法采砂行为,全力保护防洪堤坝的安全;

  (二)依法严厉打击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非法采砂行为,全力保护国土资源的安全;

  (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暴力抗法的涉黑涉恶犯罪集团;

  (四)破获各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案件,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采砂幕后指使人或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坚决依法、依纪、依规惩治腐败行为;

  (六)有效维护河道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任务分工

  (一)市公安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依法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成果,及时报道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畅通信息渠道,公布有奖举报电话。

  (二)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对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进行查处。与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与违法分子相勾结、充当“保护伞”或者不作为、徇私舞弊公职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市规划国土局:负责配合区、县(市)政府清理整顿搅拌站、构件厂并依法查处设在耕地上的非法采砂厂;配合区、县(市)政府开展河道外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制定土地复垦、砂坑治理方案并配合组织实施;负责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对耕地上盗采砂石涉嫌犯罪的及时提供鉴定结论。

  (四)市环保局:负责监察采砂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五)市建委:负责对建筑领域砂石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六)市行政执法局:负责解决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中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相关问题。

  (七)市交通局:负责向道路运输企业做好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

  (八)市农经委:负责推进落实复垦后的土地经营承包权等工作。

  (九)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和落实河道检查计划、巡查制度,全面监控河道情况。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支持,科学规划、合法设立采砂场,有序进行开采,满足我市生产建设的需要。

  (十)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立法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支持。

  (十一)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辽河保护区内河道采砂工作,依法对辽河保护区内非法采砂活动进行经常性巡查和处理,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辽河保护区内盗采河砂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市法院:负责依法对非法采砂、盗砂引发或构成的刑事犯罪案件行使审判职能,指导、协调各基层法院依法快办、快结此类刑事犯罪案件。

  (十三)市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砂犯罪案件履行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能,受理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控告和举报。

  (十四)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组织在本地区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体协调工作;负责清理砂石料堆和清理整顿搅拌站、构件厂,取缔非法砂石经营企业;全面加强日常管理,在各专业部门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盗采沙坑修复工作,尽快恢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各项长效机制。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起至2013年3月31日)。以各区、县(市)政府为主,市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全市辽河、浑河、蒲河等所有河流流域、耕地、林地内的非法砂场、砂堆情况进行一次“地毯式”摸底排查;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动员全社会积极举报非法采砂犯罪线索,为集中开展打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集中打击阶段(2013年4月1日至10月31日)。针对摸排的非法采砂犯罪线索,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配合,集中力量、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强化专案攻坚,尽快突破一批非法采砂案件。同时,对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开展集中整治,有效预防和减少发案数量,全力保护国家资源。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行动结束后,市“打砂办”将对全市各职能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打砂办”将总结各单位经验做法,形成打击非法采砂工作长效机制。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摸底排查,全面查清非法采砂基本情况。市公安局、水利局、规划国土局、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要对全市砂场、砂堆经营者及砂石来源逐一进行清查并登记造册。有合法手续的,要登记备案;对手续不全从事砂石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教育其补办手续;对盗采砂石、非法采矿、破坏农用耕地的,坚决依法打击。要进一步加大辽河、浑河等河流沿线和重点区域的巡查,深入开展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线索摸排,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多发高发势头。由市公安局负责,规划国土局、水利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密切协同法院、检察院,加大对非法采砂案件特别是危害较大、暴力抗法典型案件的打击力度,全力破获一批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坚决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多发势头。同时,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要加大审讯深挖和外围调查力度,注意发现黑恶犯罪线索,深挖幕后组织者,坚决挖出“黑后台”,打掉“保护伞”。

  (三)加强日常监管,形成打击非法采砂整体合力。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做到守土有责。要进一步加强盗采砂坑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全面强化采砂监管和非法采砂的查处工作。对非法采砂行为涉嫌犯罪的,公、检、法要密切配合,依法惩处;对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绝不允许以罚代惩、降格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构建打击非法采砂浓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特别是对辽河、浑河两岸地区和非法采砂重点区域的居民,要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打击非法采砂举措,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兑现奖励,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积极性。

  (五)坚持常抓不懈,健全打击非法采砂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管理的原则,不断分析和研究非法采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砂活动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非法采砂活动的滋生蔓延趋势。要按照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门车辆、专门经费的要求,强化打击非法采砂保障机制,提高执法管理效能,确保此项工作进入良性运行轨道。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土地资源、保护防洪基础设施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把手”要负总责,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确保此次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规范执法。各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依法、严格、公正、文明理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确保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严禁滥用强制措施,确保执法安全,严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发生。

  (三)密切协作配合。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情况,特别要建立联勤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任务目标的高标准实现。

  (四)加强分析研判。建立领导小组专家形势分析研判制度,专项行动期间每周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常态工作后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领导小组调度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加大督导力度。市“打砂办”将定期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作为或充当“保护伞”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一律交由司法、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