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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沈政办传[2007]13号
2007年09月03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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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6月18日全省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69号)精神,继续排查和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范围及重点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宾馆、商场、饭店、医院、学校、地下人防工程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情况。

  二、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10日-15日):各区、县(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沈政传〔2007〕2号)及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此次专项行动。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专业部门排查阶段(7月16日-25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地方政府检查阶段(7月26日-8月5日):各地区要组成由政府领导带队,安监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已发生的事故的处理情况;五是基层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六是“学规程、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创建安全企业”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于7月31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督查巡视阶段(8月6日-10日):市领导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市领导包片督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工作分工,对各地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市政府将组成由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综合巡视组以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专业组,对各地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巡查。综合巡查的内容包括: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建材、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较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8月下旬至9月上旬,接受省政府联合督查组来我市的督查工作。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工作。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及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此次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克服厌战情绪,投入到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去,确保各类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治理。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明确思路。各地区、各部门要抓住工矿商贸的高危行业和道路交通等重点领域、骨干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的企业和今年以来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开展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要把此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沈政传〔2007〕2号)中部署的5个方面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全面强化我市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此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把检查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结合起来。对于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加大对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其他负责人经济处罚的力度。同时,对于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属地政府、责任部门和具体片区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当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将当月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按时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