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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解决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沈政办明电[2009]15号
2009年12月25日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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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统一部署,自2008年11月开始,我市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现已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解决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以人为本、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切实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解决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自2008年11月开始,我省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现已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深入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解决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

  执行案件大量积压,特别是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而且影响党和政府的信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以人为本、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督促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依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按照债务单位隶属级次,逐案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执行标的额较小的案件,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案件,行政机关债务单位要限期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行政机关债务单位应当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达成和解协议,认真履行还款义务。

  三、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对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单位拖欠债务的案件和村委会因建校、修路拖欠债务的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协助人民法院督促其自觉偿还债务;拒不偿还的,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村委会、医院、学校等财产不便执行时,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依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债务单位隶属级次,协助人民法院依法督促其筹措资金偿还债务。

  按照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统一要求,政府及所属部门、公益事业单位、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在2009年9月中旬前全部执行。9月底前各市政府要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对不能按期完成案件清理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2008年以来以行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各级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加大解决力度,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此类案件执行难问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