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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传[2007]16号
2007年11月12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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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意见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克服盲目乐观情绪,提高对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责任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

  二要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待遇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积极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采取措施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要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加大对违法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落实违法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违法生育者,必须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征缴过程中,要做到执法主体与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规范,对疑难案件要采取联合办案的方式,杜绝简单粗暴的言行。对违法生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公开曝光,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要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事件的发生,对出现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坚持实行“一票否决”。

  四要落实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知晓率。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确保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为“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和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
促进社会和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5月31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
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但是,仍然存在部分领导同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不够,个别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能力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责任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规范、违反法规必纠。要坚持以人为本,实行政务公开,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扶助政策,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禁收取各种抵押金和保证金,要加强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

  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但是,少数地方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任务和特点认识不到位,有的干部产生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个别地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中存在急于求成、简单粗暴等问题,由此引发了围堵当地乡镇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和当事人自焚等恶性案件,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为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和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到:主体合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内容合法,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越权行政,不违法设定群众义务;程序规范,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到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责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依法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服务活动,把依法行政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对出现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三、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技术常规操作,强化孕前管理,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保障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注意相关政策的衔接,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因为政策的不统一、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合理地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坚决防止制定脱离实际的高指标,导致基层弄虚作假或违法行政。

  四、要继续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改进工作作风。要自觉接受监督,及时了解群众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近期,各省(区、市)要重点对本地区存在问题多、工作压力大的县(市)进行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果断纠正发现的问题,切实堵塞工作漏洞。对不具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执法行为;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相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对部分地方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五、要严格执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并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对隐瞒不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和舆情分析系统,提高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要制定紧急重大事件新闻宣传预案,牢牢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及时澄清社会疑虑,坚决遏制恶意炒作。

  六、要结合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公民权利保障意识,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与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统一起来。坚持任职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强对全社会的普法宣传,营造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