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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3〕23号
2013年06月1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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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二类地区由900元调整为1050元;三类地区由780元调整为9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11元调整为13元;二类地区由8.5元调整为9.8元;三类地区由7.5元调整为8.6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3年6月28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