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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科发〔 2024 〕14号
时间:2024年08月07日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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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2024年08月07日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沈阳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委科技委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引导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着力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强、辐射引领作用大、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加快构建具有沈阳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科技领军企业是指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技术水平、企业规模、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等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创新资源整合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沈阳市科技局牵头负责沈阳市科技领军企业的认定、管理,沈阳市重点产业集群牵头部门归口负责本产业集群科技领军企业的推荐工作,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市)科技领军企业组织申报、跟踪服务、日常管理,以及除重点产业集群以外的科技领军企业推荐工作。

  第四条  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含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食品、集成电路、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沈阳市重点产业集群,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第五条  科技领军企业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申报科技领军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沈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来具有一定的增长性(正增长)。其中,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沈阳市重点发展产业的,营业收入可放宽至3亿元(含);

  (三)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前列;

  (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

  (五)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六)建有国家级创新平台,或拥有国家级科技人才、近十年内承担过国家级科技项目;

  (七)具有显著的产业链辐射作用,能够带动我市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

  (八)上一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环境违法行为,无在惩戒期内的科研失信和相关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条  沈阳市科技领军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认定。通过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成立评审委员会。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等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统筹负责科技领军企业评选认定工作。

  (二)企业申请。市科技局发布科技领军企业申报通知。申报企业按照所属产业领域分别向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沈阳市重点产业集群牵头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属于沈阳市重点产业集群企业,向产业集群牵头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其它企业向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沈阳市科技领军企业申请表;

  2.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及授权证书,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文件、证书等;

  4.企业近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报表,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企业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5.企业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技术领先性相关佐证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如国家级创新平台、人才、项目情况,行业标准制定、带动产业发展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部门推荐。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沈阳市重点产业集群牵头部门归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初审,提出科技领军企业推荐名单。其中,每个沈阳市重点产业集群,择优推荐1-2家企业。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专家从相关产业领域知名专家中选取。

  (五)部门联审。评审委员会围绕企业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质量安全、失信行为等方面开展联审。

  (六)公示发布。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结果,集体研究科技领军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名单,为企业颁发证书。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核实处理。

  第八条  对于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在创新联合体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失效的;

  (四)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迁出沈阳市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沈阳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