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沈发改发〔2023〕9号
时间:2023年06月28日来源:市发改委
[字体: ] 打印
市发改委 2023年06月28日

市直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各区、县(市)发改局:

  为规范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行为,依据《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1号)中《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结合沈阳市收费政策变化情况,现对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重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市)不得超出目录清单规定的范围擅自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同时,请各县(市)对涉及本地区定价权限的项目编制并公布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在清单中明确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等内容。

  本《目录清单》将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和公布,有定价权的县(市)也应予以动态调整和公布。

  附件: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方法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车站:小型车4元/小时,大中型车8元/小时;
2.医院:2元/小时,连续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20元;
3.景区:3-40元/台次。

辽价发〔2016〕100号

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

沈价审批〔2012〕94号  

沈价审批〔2013〕23号  

沈价审批〔2013〕25号  

沈价审批〔2012〕23号  

沈价审批〔2010〕14号  

沈发改发〔2018〕105号等

省授权市、县制定(桃仙机场由省管理)

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各县(市)可自行制定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按不同地段类别:

1.白天(计时,7:00至19:00):路内,1-3元/30分钟,最高限价40元/日;路外,1-2.5元/30分钟,最高限价30元/日;
2.夜间(19:00至次日7:00):路内,免费;路外计次收费,4-5元/次。

辽价发〔2016〕100号

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

沈发改发〔2018〕105号

省授权市、县制定

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

 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1.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5吨(含)以下,客车座位在19座(含)以下的小型车:基础收费200元,拖(载)重每行驶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下同)加收10元;

2.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5吨以上、15吨(含)以下,客车座位在19座以上、40座(含)以下的中型车:基础收费300元,拖(载)重每行驶1公里加收12元;

3.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15吨以上、40吨(含)以下,客车座位在40座以上的大型车:基础收费400元,拖(载)重每行驶1公里加收15元;

4.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40吨以上的超大型车,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5.空驶费:基价标准的50%。

辽价发〔2018〕38号

沈价审批〔2013〕31号

省授权市制定

交通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吊车费

事故车辆或特殊车辆需要租用其他机械设备进行拯救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辽价发〔2018〕38号

沈价审批〔2013〕31号

省授权市制定

交通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三、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居民用户:第一终端24元/月,第二、三终端9元/月,第四终端及以上终端12元/月。

非居民用户:在不超过24元/终端˙月基础上双方协商。

辽价发〔2018〕38号

沈价审批〔2017〕16号

沈发改发〔2021〕14号

省授权市制定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准许成本加
合理收益


其它特定服务收费费

四、住房物业管理费

住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

住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 待定

辽价发〔2018〕38号

省授权市、县制定

住建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各县(市)可自行制定

五、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1.二级以上医院:2.30元/床日;

2.特殊专科医院(如口腔、传染病、妇产科医院等):3.30元/公斤;

3.一级医院:1000元/月;

4.门诊部:300元/月;

5.个体诊所:60元/月。

辽价发〔2018〕38号

沈价审批〔2010〕51号

省授权市、县制定

环境保护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各县(市)可自行制定


  注:1.收费标准栏中详细的收费标准及未注明的其它收费标准等内容见具体收费文件。

    2.省授权县(市)定价的项目,各县(市)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详见各县(市)制定的具体收费文件。

    3.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3年6月25日。其后若有新政策出台,以新文件规定为准。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