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辽宁省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新突破工作方案(2023-2025年)》有关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沈阳实际,制定了《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土壤污染防治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土壤〔2021〕120号)《辽宁省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新突破工作方案(2023-2025年)》有关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加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期间工作成效
“十三五”以来,沈阳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
(一)摸清土壤污染状况底数
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查明全市耕地土壤污染底数及分布特征。完成全市2046个农用地土壤采样点位核实,协助完成380个水稻农产品样品的采集。农用地详查共确定了193个详查单元,其中灌溉水污染类型42个,大气污染类型121个,其他污染类型30个。
详查结果表明,我市农用地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面积分别为8018.59km2、243.24km2和0.41km2,分别占农用地总面积的96.935%、3.060%和0.005%,涉及农用地地块数量分别为190138块、6361块和12块。
2.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掌握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状况。504个重点行业企业地块纳入详查并开展风险等级划分,确定高风险地块69个、中风险地块234个、低风险地块201个,优先管控名录地块13个。基本查明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
专栏1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结果汇总 | |
重点区域 | 铁西区(含沈阳经开区),新民市,苏家屯区,沈北新区 |
重点行业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 |
重点污染物 | 苯并(a)芘、六价铬、铅、砷、石油烃 |
3.重点企业周边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针对132家重点企业,布设924个监测点位,首次完成重点企业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评价,本次调查的132家重点污染企业周边土壤除个别点位铜、六价铬、五氯酚等指标超二类筛选值外,其余点位及指标均不超标。土壤污染程度均较轻,整体质量较好。
(二)农用地实现安全利用
“十三五”期间,开展测土配方施肥、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化肥减量增效等项目;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现化肥零增长;推进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实现农药减量。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调研,组织农膜回收利用项目示范,全市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强化未污染耕地土壤源头预防,在法库县孟家镇蔬菜种植基地实施耕地保护试点项目,初步形成高标准农田土壤环境保护模式。完成沈阳市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研究试点项目,构建了“低积累作物种植—原位钝化—生态调控”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试点示范区内农产品重金属含量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要求。
2020年,市农业农村局成立耕地分类管理及安全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沈阳市2020年耕地分类管理及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沈委农领办发〔2020〕13号),明确任务指标、责任分工和任务安排。2020年,实际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110398.75亩、严格管控537.96亩,任务指标落实率100%、技术措施覆盖率100%。经核算,2020年沈阳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为99.27%,顺利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的考核指标。
(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并发布《沈阳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沈环发〔2019〕55号),建立建设用地联动监管机制。创新构建“1+2+3”管理体系,筑牢建设用地安全利用防线。
积极推进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十三五”以来,完成原沈阳味精厂、原沈阳化工南厂区环境污染场地、原东北制药厂北厂区、原松下蓄电池厂、原米其林沈阳一厂、原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原东北第六制药厂等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与修复,累积面积达到230余万m2,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市的污染地块修复与安全利用模式。
根据《关于印发〈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28号),我市“十三五”期间再开发利用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面积23.59万m2,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面积23.59万m2,我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为100%,顺利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的考核指标。
专栏2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1+2+3”管理体系 “1”即一个平台。利用市政府“多规合一”平台,在土地出让、划拨前增加了核实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环节。项目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通过空间协调,实现建设用地土壤准入信息化监管。 “2”即两套机制。建立部门、市区两级联动机制。市生态环境局与自然资源局构建联动监管机制,严禁未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进入用地程序;构建市、区两级月报机制,推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实现常态化和高质量安全利用。 “3”即三道防线。各区、县(市)政府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做好收储前土壤环境质量把关工作,筑牢第一道防线;发挥土地管理委员会作用,守住用地底线,筑牢第二道防线;严格涉污染地块、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程序,确保供地安全,筑牢第三道防线。 |
(四)强化工矿企业源头管控
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建立沈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纳入98家单位;编制《沈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和《沈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督促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设施拆除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定职责。土壤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备案和公示率达到100%。
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按照国家、省要求,依次落实阶段性工作,先后完成了重金属污染防控任务目标的制定、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建立全口径涉重企业清单、分解落实减排指标和措施,完成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减排任务指标。持续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完成苏家屯区、新民市等51个重点村的涉镉等重金属污染行业企业的排查,耕地周边5公里范围内无涉镉等重金属污染行业企业。
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全面摸排沈阳市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及“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落实情况;按照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强化监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对工业固废堆存实行利用一批、减量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从源头减少工业固废堆存量。沈阳市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二矿等煤矸石堆存场所纳入减量化整改治理。
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标准,组织各涉农区县对照标准完善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并定期进行督导检查,严控新增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对各区、县(市)垃圾场加强督导检查,重点督导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和清污分流工作,垃圾填埋场及周边区域定期地下水环境监测要求得到落实。
二、形势研判
“十三五”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起步阶段,相比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尽管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面对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需求,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依旧严峻、面临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压力较大
我市是老工业基地,工业石油开采、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数量多、生产时间久,部分企业有毒有害物质跑冒滴漏、事故泄漏等污染土壤的隐患没有根本消除,遏制新增土壤污染压力较大;尽管相关重点监管单位落实了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但是完成质量不高,发现污染后主动修复意愿不强。除国家详细调查确定的重点行业外,纺织印染、造纸、火力发电、设备制造、机械加工制造、汽车制造等我市典型行业土壤污染状况尚不清晰,难以支撑上述行业企业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工作。
(二)工业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难度大
我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污染地块存在污染程度较高、污染物复杂、有机污染无机污染并存,治理修复技术难度大、资金需求较高等问题。现有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大多采用异位修复,开挖、运输、处置环境的污染物过程控制难度大,修复后土壤的消纳能力不足,与绿色、低碳、可持续修复的理念尚有差距。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技术体系尚不完善,面临效果不稳定、资金持续投入压力大等问题。
(三)农用地安全利用需要持续推进
重金属污染的农用地面积大、分布广,且局部受污染农用地存在农产品安全利用风险,受污染耕地分类管理长效机制尚需进一步健全,受污染耕地精准安全利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对于新增耕地、未利用地及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尚需有序推进,依法进行纳入分类管理。
(四)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有待加强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相关监测监管能力仍需不断完善。在政策标准上,国家的一些制度还缺乏具体的技术规范或统一标准配套,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监管、修复后土壤利用、土壤污染治理从业单位信用监管等方面尚有标准规范空白,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执法缺乏依据。在监管能力上,基层土壤环境监管人员和设备不足、监测和执法能力不足,现代化手段在土壤污染防治决策支撑和环境监管中应用不足,同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技术性较强,基层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技术培训,在管理能力上难以适应。
三、规划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解决一批土壤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强化环境准入。落实溯源、断源、减排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途径。
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扭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聚焦全市突出环境问题,打通地上和地下,协同推进水、气、土、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实现分类施策、阶段整治、精准发力。
强化监管,依法治污。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加强监管执法,强化“污染者担责”。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专栏3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主要指标 | ||||
序号 | 指标名称 | 2020年 | 2025年 | 指标属性 |
1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99.27% | 95%以上 | 约束性 |
2 |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 | — | 100% | 约束性 |
3 | 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率 | 100% | 100% | 预期性 |
4 | 优先监管地块风险管控比例 | — | 100% | 预期性 |
5 | 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覆盖率 | — | 100% | 预期性 |
四、规划任务
(一)推进土壤污染源头整治
1.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
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加强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管控,持续实施耕地周边5km范围内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推动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实现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土壤污染。聚焦沈北新区、新民市、辽中区、康平县等煤矿及石油开采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聚焦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煤矿开采区及油田开采区,综合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全面排查无序堆存的煤矸石及钻井油泥等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并分阶段实施整治。
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控源。加快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排查,实施沈北新区、经开区受污染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项目。建立控源(断源)销号闭环工作机制,对已查明的工矿企业、化肥农药、灌溉水等各类污染源,有关区、县(市)要制订控源(断源)工作计划,督促落实阻断污染物扩散途径、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调整农田灌溉水源等措施,有效遏制污染源对受污染耕地的持续影响。
2.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
落实土壤环境保护的空间管制。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强化“三线一单”对产业布局的约束,合理布局工业集聚区,构建聚焦主业、错位竞争、分布集中的产业发展格局。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中,扶持块状产业向集约、集聚发展。
严格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分析规划实施对土壤环境的影响,提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新(改、扩)建企业应严格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具体措施。
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载入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及整改、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设施设备拆除污染防治等要求,推动重点单位将防治土壤污染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与整改及自行监测监督性检查,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重点污染源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2023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见专栏4。
推动重点单位实施清洁生产。聚焦化学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与加工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通过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从源头上消除土壤污染。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实施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实施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
专栏4 现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动态更新) | ||
序号 | 区县 | 企业名称 |
1 | 铁西区 | 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 |
2 | 皇姑区 | 沈阳航天新星表面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3 | 皇姑区 |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4 | 大东区 | 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 |
5 | 大东区 | 沈阳航天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
6 | 大东区 | 沈阳浩博实业有限公司 |
7 | 大东区 | 沈阳帕卡濑精有限总公司 |
8 | 大东区 | 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
9 | 大东区 | 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10 | 大东区 | 沈阳爱克浩博化工有限公司 |
11 | 浑南区 | 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外贸产品制造部 |
12 | 于洪区 | 沈阳市新利兴有色合金有限公司 |
13 | 沈北新区 | 嘉禾宜事达(沈阳)化学有限公司 |
14 | 沈北新区 | 沈阳福宁药业有限公司 |
15 | 沈北新区 | 沈阳新纪化学有限公司 |
16 | 沈北新区 | 沈阳抗生素厂 |
17 | 沈北新区 | 沈阳环科电镀有限公司 |
18 | 沈北新区 | 沈阳市和田化工有限公司 |
19 | 苏家屯区 | 沈阳东风电镀厂 |
20 | 苏家屯区 | 沈阳丰收农药有限公司 |
21 | 苏家屯区 | 沈阳刘后地电镀有限公司 |
22 | 苏家屯区 | 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电镀厂 |
23 | 苏家屯区 | 沈阳市苏家屯区电镀厂 |
24 | 经开区 | 贝卡尔特沈阳精密钢制品有限公司 |
25 | 经开区 |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园厂区) |
26 | 经开区 |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士厂区) |
27 | 经开区 | 沈阳感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
28 | 经开区 | 普利司通(沈阳)钢丝帘线有限公司 |
29 | 经开区 | 沈阳道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30 | 经开区 | 沈阳电镀有限责任公司 |
31 | 经开区 | 沈阳东北蓄电池有限公司 |
32 | 经开区 | 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33 | 经开区 | 沈阳广达化工有限公司 |
34 | 经开区 |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35 | 经开区 | 沈阳科创化学品有限公司 |
36 | 经开区 | 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 |
37 | 经开区 |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
38 | 经开区 | 沈阳市飞达化工油品有限公司 |
39 | 经开区 | 沈阳市曙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40 | 经开区 | 松下蓄电池(沈阳)有限公司 |
41 | 经开区 | 辽宁海德精密电镀有限公司 |
42 | 经开区 | 沈阳张明化工有限公司 |
43 | 经开区 | 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
44 | 经开区 | 沈阳联盛化工有限公司 |
45 | 经开区 | 沈阳润达化工有限公司 |
46 | 经开区 | 沈阳正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
47 | 经开区 | 沈阳沃尔瓦格涂料有限公司 |
48 | 经开区 | 沈阳博富机械精饰有限公司 |
49 | 经开区 | 辽宁明和产业有限公司 |
50 | 经开区 | 沈阳东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51 | 经开区 | 沈阳振华化工制造有限公司 |
52 | 经开区 | 沈阳奥麦奇化学有限公司 |
53 | 浑南区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东陵油库 |
54 | 辽中区 |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茨榆坨采油厂 |
55 | 辽中区 | 沈阳市荣兴化工厂 |
56 | 新民市 | 辽河油田沈阳采油厂 |
57 | 新民市 | 沈阳市利农秸秆燃料开发有限公司 |
58 | 康平县 | 国能康平发电有限公司 |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 (1)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2-3年开展一次隐患排查; (3)每年开展土壤自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企业开展拆除活动,编制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和工信部门备案并实施; (5)企业用地用途变更,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6)新、改、扩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中应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7)建立和落实设施设备防泄漏制度; (8)建立和落实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制度; (9)应积极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
(二)巩固提升农用地分类管理
1.强化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保护力度
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综合采取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周边污染企业整治等措施,实施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持续推进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
针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建立农用地污染地块及种植主栽农作物存在超标风险负面清单,编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风险区域,积极建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与中轻度污染调控示范区,精准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推广应用品种替代、叶面阻控、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逐步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3.落实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管控措施
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休耕、按规定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监管,针对严格管控类存在农产品超标的农用地地块,采取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风险管控措施,确保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产品超标区域退出水稻、玉米、蔬菜等食用农产品种植。
4.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按程序报送。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以及腾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推动建立拟开发利用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机制,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鼓励在规划方案和供地方案审议及报批等环节前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探索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报告抽查机制。
2.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加强信息共享,2023年底前,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完善污染地块准入管理、部门联动、评估评审、定期调度通报、跟踪整改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监管,防止污染地块未开展或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即投入开发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空间数据纳入“一张蓝图”。推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
3.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移出名录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鼓励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4.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
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并防止引发负面舆情。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
(四)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
1.明确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
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以及涉及化工、焦化、电镀等重点行业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以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遗留地块为重点,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加强暂不开发利用的受污染建设地块风险管控。推进原沈化POPs环境污染场地、原沈阳炼焦煤气厂地块、原沈阳油漆厂及船牌制漆有限公司地块、沈阳市沈河区高官台东-2地块及原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地块治理修复及风险管控项目工程实施。
以化工、电镀等典型行业企业为重点,实施1-2个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试点项目,鼓励采用污染源封堵及移除、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为全市同类问题提供经验借鉴。
2.加强关闭搬迁企业地块污染管控
充分利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和注销、撤销排污许可的信息,发挥环境大数据辅助监管的作用,并考虑行业、生产年限等因素,确定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并持续加强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排查,每年3月底、9月底前动态更新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分类开展土壤污染管控。
对优先监管地块清单中的地块,有关责任主体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重点监测,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有关责任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有污染扩散风险的,开展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且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影响的,要及时采取工程控制措施,阻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扩散,保护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安全。到2023年底前,实施污染管控的地块比例不少于35%,2024年底前比例不少于75%,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污染管控。将实施风险管控的优先监管地块纳入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重点监管。
3.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
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受污染土壤修复后资源化利用的,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针对原沈阳新城化工厂、原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原东北第六制药厂以及原东药南厂区环境污染场地等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相关责任主体应定期开展跟踪监测和现场检查,编制后期管理方案,并持续落实风险管控区域后期管理措施。严格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
4.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
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等技术报告的评审把关,定期公开相关报告评审通过情况,鼓励社会选择从业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
专栏5 沈阳市现有待风险管控、修复或后期管理地块 | |||||
序号 | 所在区县 | 地块名称 | 面积(万m2) | 主要污染物 | 所处阶段 |
1 | 沈河区 | 东北第六制药厂 | 41.1 | 重金属、多环芳烃 | 风险管控中 |
2 | 沈河区 | 沈阳市沈河区高官台东-2地块 | 0.6 | 重金属 | 未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 |
3 | 皇姑区 | 原沈阳船牌制漆有限责任公司 | 0.7 | 重金属、多环芳烃 | 未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 |
4 | 皇姑区 | 原沈阳油漆厂 | 8.9 | 重金属、VOCs、SVOCs、总石油烃 | 未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 |
5 | 铁西区 | 原东药南厂区环境污染场地 | 18.1 | 重金属、多环芳烃、VOCs | 需后期管理 |
6 | 铁西区 | 原沈化POPs环境污染场地 | 8.2 | 重金属、VOCs、SVOCs、POPs | 未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 |
7 | 经开区 | 原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地块 | 29.0 | 多环芳烃、石油烃 | 未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 |
8 | 铁西区 | 原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地块 | 10.0 | 重金属、多环芳烃 | 未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 |
9 | 苏家屯区 | 原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 | 65.0 | 重金属、多环芳烃 | 需后期管理 |
10 | 沈北新区 | 原沈阳新城化工厂 | 96.0 | 重金属、多环芳烃、VOCs、SVOCs | 需后期管理 |
注:VOCs为挥发性有机物,SVOCs为半挥发性有机物,POPs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注: 优先监管地块纳入条件由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规定。 “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活动”是指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系列导则(HJ 25.1~HJ 25.6)开展各项管控和修复活动,且相关报告报送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评审及备案;无法“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活动”的情景是地块暂不开发利用且主体无法规范的开展上述管控和修复活动。 |
专栏7 沈阳市现有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动态更新) | |||
序号 | 区县 | 企业名称 | 调查管控修复情况 |
1 | 经开区 | 沈阳市北丰化学试剂厂 | 尚未完成调查 |
2 | 沈河区 | 原东北第六制药厂 | 正在开展风险管控 |
3 | 沈河区 | 沈阳市东塔电镀厂 | 调查不超标 |
4 | 大东区 | 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 | 完成初步调查 |
5 | 皇姑区 | 沈阳船牌制漆有限责任公司 | 完成风险评估 |
6 | 铁西区 | 原沈化POPs环境污染场地 | 正在开展风险评估 |
7 | 铁西区 | 原东药南厂区环境污染场地 | 完成管控修复 |
8 | 苏家屯区 | 原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 | 完成管控修复 |
9 | 沈北新区 | 辽宁正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完成风险管控 |
10 | 沈北新区 | 沈阳博美达化学有限公司 | 完成风险管控 |
11 | 沈北新区 | 原新城化工厂 | 完成风险管控 |
12 | 沈北新区 | 沈阳三宝化工有限公司 | 完成风险管控 |
13 | 辽中区 | 辽中区环宇电镀厂 | 尚未完成调查 |
14 | 新民市 | 沈阳光洋产业有限公司 | 调查不超标 |
15 | 经开区 | 原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地块 | 正在开展治理修复 |
16 | 沈北新区 | 原沈阳新城化工厂化工园区地块 | 完成风险管控 |
17 | 苏家屯区 | 沈阳市卡倍得涂料厂 | 尚未完成调查 |
18 | 苏家屯区 | 沈阳海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 完成初步调查 |
(五)完善土壤环境监管体系
1.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及重点污染源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开展详查涉及的重点行业以外的典型行业用地及周边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成覆盖全市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加强土壤环境执法与应急管理
依法开展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义务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抽查巡检。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质量控制和报告评审把关,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应依法查处。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训体系和机制,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强化土壤防污染治执法和监管技术支撑,培养一批土壤环境执法骨干力量。创新土壤环境监管方式方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
3.强化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构建涵盖建设用地管理、农用地管理、地下水管理、监测与环境质量、行业管理等要素的土壤环境信息综合监管平台。完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监管机制,构建多部门联动监管体系,建立针对多要素的多部门协调、水土联动的监管与防控体系;完善建设用地全过程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和后期环境监管,实现“调查评估-修复-再利用”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制度。
五、重点项目
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拟安排项目13个(类),其中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项目3个(类)、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及后期监管项目7个(类)、监管能力提升项目3个,详见附表2。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推进机制,形成统一有效的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污染预防、治理、保护、管控合力。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区、县政府是本规划的落实主体,要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根据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有计划抓好落实,制定考核机制,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
(二)严格评估考核,强化过程监管
根据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总结实施经验成效及困难。全面落实国家、省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沈阳市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监管,保障环境安全。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资金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及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有效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程的实施。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健全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推动社会资本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多渠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四)加强技术支撑,推动产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统筹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通过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农用地及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攻关和研发。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适合沈阳市实际情况的绿色低碳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稳定和优化现有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提升决策支持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专业的环保科技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技术服务能力、运营管理水平和综合信用,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推动土壤治理修复产业良性发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意识
将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面向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开展宣传培训,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的浓厚氛围。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使守法遵法成为自主行为。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基础上,拓展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手机APP等新媒体宣传渠道,推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走入百姓日常生活。
(六)分解落实任务,实施成效评估
加强规划实施监测,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在2025年底对本规划实施成效进行评估。
附件
表1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任务分解表
重点任务类别 | 任务内容 | 责任单位 |
4.1推进土壤污染源头整治 | ||
4.1.1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 | 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加强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管控,持续实施耕地周边5km范围内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实现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 | 市生态环境局 |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土壤污染。聚焦煤矿及石油开采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聚焦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及油田开采区,综合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全面排查无序堆存的煤矸石及钻井油泥等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并分阶段实施整治。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 |
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控源。加快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排查,实施沈北新区、沈阳经开区受污染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项目。建立控源(断源)销号闭环工作机制,对已查明的工矿企业、化肥农药、灌溉水等各类污染源,有关区、县(市)要制订控源(断源)工作计划,督促落实阻断污染物扩散途径、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调整农田灌溉水源等措施,有效遏制污染源对受污染耕地的持续影响。 | 市生态环境局 | |
4.1.2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 | 落实土壤环境保护的空间管制。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强化“三线一单”对产业布局的约束,合理布局工业集聚区,构建聚焦主业、错位竞争、分布集中的产业发展格局。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中,扶持块状产业向集约、集聚发展。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
严格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新(改、扩)建企业应严格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在开展区域或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分析规划实施对土壤环境的影响,提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单位。 | 市生态环境局 | |
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载入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及整改、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设施设备拆除污染防治等要求,推动重点单位将防治土壤污染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与整改及自行监测监督性检查,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重点污染源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 | 市生态环境局 | |
推动重点单位实施清洁生产。聚焦化学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与加工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通过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从源头上消除土壤污染。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实施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实施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 |
4.2巩固提升农用地分类管理 | ||
4.2.1强化农用地保护力度 | 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综合采取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周边污染企业搬迁整治等措施,实施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 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
4.2.2推进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 | 针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建立农用地污染地块及种植主栽农作物存在超标风险负面清单,编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风险区域,积极建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与中轻度污染调控区,精准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逐步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 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2.3落实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管控措施 | 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休耕、按规定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监管,针对严格管控类存在农产品超标的农用地地块,采取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风险管控措施,确保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产品超标区域退出水稻、玉米、蔬菜等食用农产品种植。 | 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
4.2.4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按程序报送。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 | 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3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 ||
4.3.1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 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以及腾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推动建立拟开发利用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机制,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鼓励在规划方案和供地方案审议及报批等环节前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探索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报告抽查机制。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
4.3.2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 加强信息共享,2023年底前,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完善污染地块准入管理、部门联动、评估评审、定期调度通报、跟踪整改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监管,防止污染地块未开展或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即投入开发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空间数据纳入“一张蓝图”。推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3.3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 |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移出名录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鼓励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3.4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 | 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并防止引发负面舆情。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 | 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4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 | ||
4.4.1明确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 | 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以及涉及化工、焦化、电镀等重点行业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以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遗留地块为重点,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推进原沈化POPs环境污染场地、原沈阳炼焦煤气厂地块、原沈阳油漆厂及船牌制漆有限公司地块、沈阳市沈河区高官台东-2地块及原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地块治理修复及风险管控项目工程实施。 以化工、电镀等典型行业企业为重点,实施1-2个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试点项目,鼓励采用污染源封堵及移除、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为全市同类问题提供经验借鉴。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4.2加强关闭搬迁企业地块污染管控 | 充分利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和注销、撤销排污许可的信息,发挥环境大数据辅助监管的作用,并考虑行业、生产年限等因素,确定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并持续加强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排查,每年3月底、9月底前动态更新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分类开展土壤污染管控。 对优先监管地块清单中的地块,有关责任主体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重点监测,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有关责任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有污染扩散风险的,开展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且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影响的,要及时采取工程控制措施,阻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扩散,保护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安全。到2023年底前,实施污染管控的地块比例不少于35%,2024年底前比例不少于75%,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污染管控。将实施风险管控的优先监管地块纳入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重点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4.4.3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 | 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受污染土壤修复后资源化利用的,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针对原沈阳新城化工厂、原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原东北第六制药厂以及原东药南厂区等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相关责任主体应定期开展跟踪监测和现场检查,编制后期管理方案,并持续落实风险管控区域后期管理措施。严格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4.4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 | 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等技术报告的评审把关,定期公开相关报告评审通过情况,鼓励社会选择从业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5完善土壤环境监管体系 | ||
4.5.1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 以“底数清、过程清、责任清、数据精准、实时动态”为标准,整合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数据信息,合理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及重点污染源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开展详查涉及的重点行业以外的典型行业用地及周边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成覆盖全市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5.2加强土壤环境执法与应急管理 | 依法开展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将重点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义务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抽查巡检。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质量控制和报告评审把关,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应依法查处。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训体系和机制,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强化土壤防污染治执法和监管技术支撑,培养一批土壤环境执法骨干力量。创新土壤环境监管方式方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 | 市生态环境局 |
4.5.3强化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 构建涵盖建设用地管理、农用地管理、地下水管理、监测与环境质量、行业管理等要素的土壤环境信息综合监管平台。完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监管机制,构建多部门联动监管体系,建立针对多要素的多部门协调、水土联动的监管与防控体系;完善建设用地全过程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和后期环境监管,实现“调查评估-修复-再利用”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制度。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备注:表中任务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表2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拟安排项目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 责任单位 | 实施周期 |
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项目3项 | ||||
1 | 受污染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 | 排查沈北新区、沈阳经开区受污染耕地的污染成因,提出污染途径管控对策,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收集土壤调查数据、污染源数据和辅助资料,系统分析目标地块的污染特征;(2)通过实地踏勘等方式对目标地块污染成因做出定性判别,进行污染成因初步排查判断;(3)对于成因不确定的地块进一步监测,查明其污染成因,量化污染途径贡献率;(4)开展成果集成,针对不同成因受污染耕地,研究制定针对性污染途径管控对策,并开展效果评估。 | 沈北新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 2023-2024 |
2 |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自行监测监督性检查 | 针对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及自行监测情况,开展监督性检查和质量控制,核查隐患排查报告的完整性、整改资料的完整性及报告文本和系统数据的一致性,核实重点场所设施识别是否全面,通过现场踏勘核实隐患排查是否全面、排查结果是否准确以及整改措施是否落实。核实自行监测方案和实际监测情况一致性以及结果准确性等。提升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水平。 |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 2024 |
3 | 沈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重点污染源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 | 动态更新沈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针对沈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重点污染源周边土壤及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 |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 2023-2025 |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及后期管理项目7项 | ||||
4 | 原沈阳化工厂地块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 | 该地块已完成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报告正在编制中。在开发利用前,应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修复前的风险管控。待确定开发利用时,应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治理修复工程相关活动。 | 铁西区政府、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2023-2030 |
5 | 原沈阳炼焦煤气厂地块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项目 | 该地块目前正在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治理修复工程,进而达到安全利用的目的。该地块治理修复工程及效果评估工作预计2024年底前完成。 | 沈阳经开区管委会 | 2023-2024 |
6 | 原沈阳油漆厂及船牌制漆有限公司地块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 | 该地块目前已完成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主要为挥发性有机物、多环芳烃和重金属污染。暂不开发利用时,应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修复前的风险管控。待确定开发利用时,应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治理修复工程相关活动。 | 土地使用权人 | 2023-2025 |
7 | 沈阳市沈河区高官台东-2地块(东陵油库家属楼区域)治理修复及风险管控 | 该地块目前已完成详细调查,主要为重金属污染。后续应根据规划用途,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在开发利用前应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修复前的风险管控。待确定开发利用时,应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治理修复工程相关活动。 | 沈河区人民政府 | 2023-2025 |
8 | 原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地块治理修复及风险管控 | 该地块目前已完成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主要为多环芳烃和重金属污染。后续应在开发利用前应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修复前的风险管控。待确定开发利用时,应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治理修复工程相关活动。 | 土地使用权人 | 2023-2025 |
9 | 沈阳市污染农用地管控与安全利用 | 针对沈阳市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 2023-2025 |
10 | 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地块后期管理 | 针对原沈阳新城化工厂化工园区地块、原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地块、东北第六制药厂地块以及原东药南厂区环境污染地块,相关责任主体应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编制后期管理方案,并持续落实风险管控区域后期管理措施。 | 沈北新区政府、苏家屯区政府、沈河区政府、铁西区政府、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2025 |
监管能力提升项目3项 | ||||
11 | 沈阳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格化建设项目与建成后运行维护 | 针对沈阳市土壤环境质量管理服务的需求,构建全覆盖、全信息、多尺度、多时相、多元化的沈阳市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沈阳市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沈阳市土壤环境质量的数字化、定量化、图形化、动态化管理;平台建成后开展沈阳市土壤环境质量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及软硬件支撑系统运行与安全维护。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3-2025 |
12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督检查 |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对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将结果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指导土调从业单位做好过程质量控制,切实提升调查报告质量。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3-2025 |
13 | 典型行业用地及周边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 | 针对详查涉及的73个重点行业以外的典型行业,筛选调查对象,参考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周边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3-2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