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兴沈英才计划”“大学生政策”等有关政策措施,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专项实施细则》等9个专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科技人才开发和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细则1
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储备培养,依据《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市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专项(以下简称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面向我市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围绕产业创新培养中青年创新人才(团队)、促进我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建设“创新沈阳”、打造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三条 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遵循“公平公开、择优支持、诚信管理、减负放权”的原则,每年7-9月份申报,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计划类别。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分为U40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优秀青年基金计划)、U35拔尖青年科技人才项目、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留学回国青年科技人才项目4类。
第六条 支持对象。沈阳市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及团队。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科学精神和专业精神,恪守科研诚信,无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2.申报人应为依托单位正式在职在岗人员,活跃在科研一线,具备较好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具备承担项目应有的理论基础、创新能力、产业实践等必备素质。
3.依托单位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健全的科研项目管理和财务制度,具备承接科研项目实施的能力,能够为申报人提供项目实施必备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保障等。
(二)资格条件
1.U40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
重点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为突出成绩的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其在自然科学领域和我市八大重点产业链等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和造就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1)截至当年1月1日,申报人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3周岁。
(2)申报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较好的成长空间和发展潜质,具有承担、参与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问题。
(3)近5年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
(4)未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及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
(5)近两年内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并进入第二轮答辩未获得支持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2.U35拔尖青年科技人才项目
重点支持拔尖青年科研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人民生命健康,探索未知性、先驱性和挑战性的领域,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科技创新主动权。
(1)截至当年1月1日,申报人男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7周岁。
(2)申报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主持、参与过各级科技(人才)项目,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问题。
(3)未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及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
(4)近两年内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并进入第二轮答辩未获得支持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3.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团队)项目
重点支持我市各类优秀中青年创新人才(团队),以沈阳市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为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和技术创新,促进我市青年科技人才成长,为建设“创新沈阳”、打造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储备和科技支撑。
(1)截至当年1月1日,申报人(负责人)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不超过42周岁;项目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45周岁。
(2)申报人符合我市有关人才认定条件或为经市人社局认定的人才,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问题;以团队形式申报的,团队成员均应符合此条件。
(3)已获得沈阳市中青年科技人才计划支持者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4.留学回国青年科技人才项目
重点支持我市创新主体引进的各类留学归国科研人才,吸引集聚各类留学回国青年人才来沈开展创新工作,支持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重要创新领域,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工作,强化创新创造活力。
(1)截至当年1月1日,申报人(负责人)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不超过42周岁;项目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45周岁。
(2)申报人应为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
(3)申报人于近5年内引进,并已与我市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问题。
(4)已获得沈阳市中青年科技人才计划支持者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支持方式。项目采取前资助方式。
第九条 资助标准。
1.U40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和最高10万元奖励。
2.U35拔尖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3.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团队)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4.留学回国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第四章 申报组织程序
第十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制定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起止时间。
第十一条 组织申报。依托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系统实行线上申报,每年相对固定时间组织。
第十二条 评审推荐。由市科技局邀请专家采取现场答辩或网上评审的方式,形成评审分数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审定公示。市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对拟支持的申报人履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下达。立项项目经局党组审定、市政府审批后,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下达及合同签订工作。
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项目依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管理。同时,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依照《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包干制”实施细则》,无需编制预算,验收时不再进行专项审计,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内部规定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实施周期。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3年,签订实施合同,明确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
第十七条 考核验收。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实行期满考核评估,按照《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沈科发〔2023〕3号)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结题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退出机制。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合同,退回项目经费:
1.合同期内项目负责人离开沈阳。
2.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等科研诚信问题。
3.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适合继续资助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支持周期内,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需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诚信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沈科发〔202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细则2
沈阳市青年科技人才省级项目配套奖励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依据《沈阳市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市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作,构建合理的人才培育梯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青年科技人才省级项目资金奖励专项是指对获得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面上项目的青年学者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鼓励其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
第三条 沈阳市青年科技人才省级项目配套奖励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支持范围。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面上项目中的青年博士和青年学者,采取“免评即享”的方式,每年7-9月份组织申报,按照省级到位资金的1:1配套奖励。
第五条 支持条件。
1.申请人获得省级项目立项当年的1月1日,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2周岁。
2.申请人的项目应聚焦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食品、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等主要产业链和重点技术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与转化等。
3.已获得市级有关科技、人才计划立项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在申请范围。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支持方式。项目资金采取配套奖励的方式。
第七条 支持标准。项目资金按照省级资金到位额度的1:1进行配套奖励支持,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内部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 申报组织程序
第八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制定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起止时间。
第九条 奖励申请。依托相关平台系统实行线上申请,每年相对集中时间组织。
第十条 申请审核。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审核工作,重点对申请人省级项目立项文件、资金下达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审定公示。市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履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下达。奖励项目经市科技局党组审定、市政府审批后,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下达。
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项目无需签订实施合同,依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实施管理;资金依照《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依照申请人与辽宁省科技厅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奖励资金无需编制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内部规定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补助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项目按照申请人与辽宁省科技厅签订有关合同(协议)约定内容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申请人需提供项目实施总体绩效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使用。依照辽宁省科技厅有关验收结论,涉及资金退还等事项,实行等比例追缴。
第十八条 建立退出机制。计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合同,退回项目经费:
1.合同期内项目负责人离开沈阳。
2.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等科研诚信问题。
3.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适合资助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细则3
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着力引进一批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高精尖缺人才需求,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海外高端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高端外国专家资助专项的制度建设、申报组织、评审论证、计划编制、审批下达工作,每年7-9月份组织申报。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市级高端外国专家(以下简称外国专家)是指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发展我市经济的科学家、科技、经济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创新创业人才。
(二)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团队(以下简称外国专家团队)是指由2人以上(含2人)外国专家组成,在申报单位实施同一项目的人才团队。
(三)外国专家须具有外国国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
4.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外国专家。
(四)外国专家或团队由申报单位引进,与申报单位签订年薪合同,合同执行期已满12个月,且合同执行期内,实际取得年薪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税),在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超过30天,可申请年薪资助。对于采取远程合作等方式实施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能证明外国专家或团队申报要求工作量的网上工作图片、视频、邮件等证明资料。
(五)外国专家团队由申报单位引进,与申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且协议执行期内,实际取得报酬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税),不受在沈工作时间限制,可申请一次性奖金奖励。
(六)申报单位为驻沈非外资单位或中资控股单位。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每年申报上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即可申报。
(二)《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计划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三)附件主要包括: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计划项目简介,申报单位的性质证明,申报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中外文年薪合同复印件(必须双方签署盖章),年薪支付证明和完税证明,海外任职证明(附中文翻译)、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证明、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所获奖励证明、远程工作视频证明、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估报告。
(四)申报单位须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纸质文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电子文档须与纸质文件一致并刻光盘报送。
第三章 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 评审。
(一)程序。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计划集中进行评审,评审按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审定和报市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审查。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和外国专家(团队)是否符合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全、申报条件不符合及情况不属实的,不推荐专家评审。
(三)评审。市科技局委托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从各专业领域专家中抽取,对外国专家(团队)的个人业绩、技术水平、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专家年薪的真实性、项目预期作用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六条 批准。
评审通过后,市科技局编制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将资助资金拨付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申报单位。
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专项经费包括奖金奖励和年薪资助两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其中,奖金奖励仅资助外国专家团队类项目,同一外国专家团队两项资助不兼得。
第八条 奖金奖励按照外国专家团队在申报年度内与申报单位开展合作,取得的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业绩贡献情况进行评审打分,按照60-80分、80-100分(含80分)两个区间,一次性给予外国专家团队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或20万元奖金奖励,同一外国专家团队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年薪资助按外国专家或团队在申报单位实际取得年薪(含税)30-50万元、50(不含)-80万元、80万元(不含)以上3个区间,分别按年薪的40%、50%、60%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条 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原则上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获批资助的申报单位要严格使用资助经费,做到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资助经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外国专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计划实施细则》(沈科发〔202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细则4
沈阳市“带土移植”人才团队引进培育专项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据《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市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有关政策措施,聚焦提高科技型企业增长率、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率、头部企业本地配套率,大力引进培育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带土移植”人才团队引进培育专项立足于服务沈阳市创新发展战略,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围绕新能源及节能环保、航空、新一代信息技术、食品、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机器人)、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引领支撑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 “带土移植”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每年7-9月份申报,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支持类别。“带土移植”人才团队引进分为创新团队、创业团队2个类别。
第四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创新团队
1.由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结合自身创新发展需求实际,近3年内引进沈阳市以外的科技人才创新团队。
2.企业运营良好,具有明确的技术需求和较为完善的配套支持措施,能够为引进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和研发环境。
3.创新团队应以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为核心,主要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团队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4.创新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较丰富的研发经验,研究水平及成果居行业、领域前列;可为企业提供技术产品或技术解决方案,助推企业产生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5.创新团队应与引进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聘用)协议。
(二)创业团队
1.创业团队为近3年以来市外来沈创业的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研究水平居行业、领域前列,创业方向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创办的企业创新性强、发展潜力好。
2.创业团队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为企业的法人或主要创办者(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3.创业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核心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4.创业团队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200万元(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方式。对“带土移植”的创新团队、创业团队,根据实施绩效情况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奖励资金可全部用于团队成员的生活需要。对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支撑作用的战略科学家领衔的“项目+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创新团队
根据团队的人才层次、团队结构、研发效益、成果产出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为该项目团队投入研发费用的30%(不含薪酬),给予每年单次最高50万元奖励,最多连续支持3年。
(二)创业团队
1.初始阶段(创办企业2年内),按照项目自有资金(不含基建)已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启动奖励资金;单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发展阶段(第3-5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万元并呈增长趋势,按照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增长部分的15%,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七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每年统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第八条 组织申报。依托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系统实行线上申报,每年相对固定时间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九条 资格初审。由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市)有关部门负责初审。
第十条 审定公示。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官方网站对拟支持的项目履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下达。立项项目经局党组审定、市政府审批后,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下达及合同签订工作。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引进的省级以上项目、各区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重点先导产业领域引进的人才项目,可简化评审程序并择优推荐。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带土移植”团队获得支持后,创新团队带头人3年内原则上不得转换工作单位,不能离职,确需转换工作单位或离职调离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带土移植”团队实行绩效跟踪,在支持期内,每年定期反馈工作进展,重点包括人才团队工作业绩和取得的效益。
第十四条 “带土移植”团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
1.创新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离职、离岗,或离开沈阳等。
2.创业团队企业股权、管理团队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企业存在经营风险;创办企业已注销、搬离,无法正常经营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成果转化人才团队引进培育专项实施细则》(沈科发〔2022〕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细则5
沈阳市对入选国家“高端计划”外国专家给予配套奖励实施细则
内容略。
细则6
沈阳市路演平台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依据《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市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路演平台人才项目是指发挥全市各路演平台的对接服务作用,组织开展大学生常态化路演、创新创业大赛而设立的专项。
第三条 路演平台人才项目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7-9月份申报,每个平台资金额度为最高10万元。
第二章 推荐范围、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绩效考核在85分以上)的路演平台。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基本条件
1.路演平台建设单位应在沈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具备开展路演的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
3.具备良好的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具有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资格条件
1.路演平台应在市科技局备案。
2.每年开展科技类项目路演等活动在10场以上(含创新创业大赛)。
3.路演活动需提前在市科技局登记。
第三章 评审流程
第六条 组织备案。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备案通知,组织沈阳市各路演平台备案工作。备案路演平台需提供以下资料:
1.路演平台基本情况、服务能力、发展思路等方面的介绍;
2.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3.路演场地、服务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4.路演活动统计;
5.金融服务等服务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活动登记。路演平台需在每次组织活动前一周,将相关的路演信息报科技局登记,否则评审时不计入活动场次。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路演时间、地点、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名称(无承担单位可不提供)、邀请投资机构情况等,路演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供路演活动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组织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路演申报。申报路演平台需提供以下资料:
1.路演平台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2.当年路演场次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
3.路演服务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审形式。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采取答辩和现场调研等形式对路演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平台获得资金支持,评定为不合格的平台取消备案资格,整改后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评审内容。
1.服务能力(绩效评价权重50%)。主要评价路演平台的管理制度建设、场地与设施设备、服务人员、项目征集、储备、策划、跟踪落地能力、金融集聚能力等情况。
2.路演绩效(绩效评价权重40%)。主要评价每年组织的路演场次、路演项目、路演宣传、路演企业资质等情况。
3.社会贡献(绩效评价权重10%)。主要评价服务的大学生项目落地、路演企业发展、获得融资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审定公示。根据评审结果,对评定优秀等次的路演平台履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下达。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情况给予路演平台奖励。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采取奖励的方式,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创新驱动助力示范园(区)补助专项实施细则》(沈科发〔2022〕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细则7
沈阳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人才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开、择优补助、诚信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和组织每年7-9月份申报,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驻沈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团队)。
(二)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企业。
(三)经市科技局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的依托单位。
(四)经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的技术经纪人。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对驻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按照每年每项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合同费用的5%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补贴,每人(团队)每年每项最高50万元。
(二)企业通过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对接等智力支持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技术合同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技术转移机构。对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合同的技术转移机构,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费用的3%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四)技术经纪人。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技术经纪人评为“服务之星”,每年评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30名,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七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须是驻沈高校、科研院所中具备科技研发能力的科研人员或团队,具有承担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课题研究的经历。申报项目及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名单须在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申报。
在申报当年的前两个年度内,已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合同,并经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转化。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30万元,每个合同只能补贴一次。
第八条 企业通过智力支持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参加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备案行业团体组织的校企合作、项目对接等智力支持活动,并促成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转化实施。
(二)已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30万元,每个合同只能补贴一次。
(三)合作后发生项目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3年内累计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
第九条 技术转移机构指已在市科技局备案,促成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合同,且该机构为技术合同的第三方(中介方),并取得了成果中介收入。
第十条 技术经纪人指经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从事挖掘企业需求、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等技术转移服务的人员。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高校、科研院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技术合同补贴申请表。
(二)高校、科研院所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报项目及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名单公示证明。
(四)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
(五)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收款票据、银行进账单和记账凭证。
(六)申报项目诚信承诺书。
第十二条 企业通过智力支持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参与智力支持活动证明,包括会议通知、参会回执、影像记录等。
(四)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
(五)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收款票据、银行进账单和记账凭证等;项目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的发票、记账凭证等。
(六)销售合同,销售收入发票、银行进账单和记账凭证等。
(七)申报项目诚信承诺书。
第十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补助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补助申请表。
(三)促成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机构为合同的第三方(中介方)。
(四)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和中介收入的收款票据、银行进账单和记账凭证等。
(五)申报项目诚信承诺书。
第十四条 技术经纪人补助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技术经纪人备案登记表。
(二)技术经纪人挂靠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沈阳市企业技术需求征集表。
(四)参与科技成果对接路演等活动证明,包括会议通知、参会回执、影像记录等。
(五)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提供专业化服务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合同。
(六)申报项目诚信承诺书。
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依托单位,技术经纪人挂靠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申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审,依据绩效结果择优确定拟补助名单,经社会公示且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人才专项实施细则项目原则上参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以及个人(团队)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人才专项实施细则》(沈科发〔202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原则上不与我市其他专项资金项目重复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细则8
沈阳市科技企业引进创新项目技术合同补贴人才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促进企业与高校院所创新团队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破解“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科技企业引进创新项目技术合同补贴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开、择优补助、诚信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每年7-9月份申报,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在沈阳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创新团队。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企业与高校院所创新团队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破解我市产业需求“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按照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0%—40%给予分档递进补助,同时对企业中主持该项目的创新团队给予补助。
(一)引进高校院所创新项目,签订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20%的支持;给予创新团队实际支付技术合同费用不超过5%的支持。
(二)引进高校院所创新项目,签订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含3000万元)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成交额(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30%的支持;给予创新团队实际支付技术合同费用不超过8%的支持。
(三)引进高校院所创新项目,签订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成交额(超出3000万元部分)不超过40%的支持,最高补贴2000万元;给予创新团队实际支付技术合同费用不超过10%的支持,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六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补助项目不超过1项。
第七条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向及条件
第八条 支持沈阳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聚焦产业转型升级“三篇大文章”的20个重点产业链方向上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项目为申报当年的前两个年度内启动实施的技术开发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投入。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技术水平。企业引进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结合我市产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经企业验收,完成技术开发任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三)经济效益。单位财务状况良好,申报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项目启动实施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
第十条 企业与高校院所已经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科技企业引进创新项目技术合同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启动年上一年度单位年度审计报告和申报年上一年度单位年度审计报告。
(四)创新团队主持该项目的证明。
(五)项目产生社会效益证明、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
(七)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付款凭证(含银行对账单)及出让方收款凭证(含银行对账单)。
(八)申报项目诚信承诺书。
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由企业负责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申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名单,经社会公示且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科技企业引进创新项目技术合同补贴人才专项实施细则项目原则上参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科技企业创新项目技术合同补贴人才专项实施细则》(沈科发〔202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原则上不与我市其他专项资金项目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细则9
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有效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难题,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与发展,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技术开发能力强、中试熟化服务水平高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立领域全覆盖、管理体制新、运行机制活、中试成效好的中试服务网络体系,加快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沈转移转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专项(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和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或是以加工、生产一般工业产品为主要经营业务,同时承担同类技术项目中试和产业化配套协作工作的平台。
第四条 每年7-9月份申报,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实施。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五条 中试基地建设专项的实施主体是市科技局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各实施主体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如下:
1.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和项目初审,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筛选并确定被投资企业。
2.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须为与市科技局签订委托协议的国有性质企业。负责对专家评审确定的被投资企业协商投资额度和约定占股比例;负责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尽职调查,形成股权投资建议和意见,并代表市科技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将专项资金以注册资本金形式投资到指定企业;负责对股权进行日常监管,建立相应的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支持对象。在市科技局备案的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沈依法注册成立或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所有者权益(含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支持方式。采取财政专项资金入股中试基地方式。
第八条 支持标准。对专家评审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按得分排名情况择优给予投资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投资资金额度不高于被投资企业建设总投入的25%,约定资金占股比例不超过10%,投资回收期不低于5年,股权优先购买权和投资收益无偿让渡被投资企业。
第四章 评审内容及流程
第九条 评审内容。中试基地建设专项评审内容为以下有关事项:
(一)建设投入情况(绩效评价权重25%):非土地、厂房等的固定资产投入,人员、试验材料等支出。
(二)平台及项目情况(绩效评价权重25%):依托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对外开展中试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三)中试服务收入情况(绩效评价权重20%):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外开展公共技术中试熟化、中间试验等服务收入。
(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绩效评价权重20%):经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验证并实现本地转化的科技成果实现的转化收入及成果产业化收入等情况。
(五)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绩效评价权重10%):包括基地管理制度和经费独立核算财务制度的建立,专业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立,以及绩效考核和有效奖励激励机制的建立等。
第十条 评审流程。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具体负责中试基地建设专项的评审工作。申报企业须向市科技局提交《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专项申报表》《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自评材料》及证明材料,并提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评审组依据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核查,并根据评审规范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
第十一条 投资入股流程。股权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尽职调查,与被投资企业协商投资额度和约定占股比例,代表市科技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并将专项资金以注册资本金形式投资到被投资企业。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专项项目原则上参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专项实施细则》(沈科发〔202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原则上不与我市其他专项资金项目重复支持。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