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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19年07月04日来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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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07月04日

  第一条 为保障人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规范人防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人防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人防办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人防行政执法公示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市人防办的主要职责;

  (二)市人防办各处室的职责;

  (三)市人防办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四)市人防办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等;

  (五)市人防办行政执法检查情况;

  (六)市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七)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八)市人防办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等;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人防行政执法公示采用以下形式:

  (一)沈阳市政府网站公示;

  (二)沈阳市人防办网站公示;

  (三)沈阳市人防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网站公示;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栏公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动公示方式。

  第六条 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人防行政执法  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人防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职能调整及执法人员工作变动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公示内容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市人防办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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