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重要技术创新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推进高质量发展,充分释放科技资源活力,进一步提高沈阳科技条件平台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科技资源主要包括全市各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利用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般指单台(套)原值 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可对外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可对外开展科技创新服务的专家人才,以及可对外开展的其它科技创新服务等。本意见所称共享是指科技资源所属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简称 “管理单位”)在满足自身使用需求之外,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等创新创业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根本,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市场运营、协同创新的原则,积极打造覆盖全面、规范统一、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的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 “条件平台”),努力建设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技术服务专业高效、技术转移衔接紧密的全链条协同创新体系,为沈阳做好 “三篇大文章”,实现新时代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条件平台为依托,全面整合沈阳市科技战略力量,建设一个集资源共享、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供需对接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科技基础性服务平台,通过完善政策法规环境、健全运行机制,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为沈阳市各类创新主体提供一站式的科技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共同建设科技条件平台
1.明确主体责任。管理单位是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畅通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渠道,建设专业服务人才队伍,共同完成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任务。
2.加快资源汇集。我市范围内使用财政经费建设和购置的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纳入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同时鼓励非财政经费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条件平台开放共享。管理单位有责任、有义务配合条件平台管理部门和运营机构,按要求完成各类科技资源的信息报送和录入工作,经审核通过后,其科技资源信息将在条件平台上统一发布,对外开放共享。
3.履行服务职责。管理单位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在条件平台上公布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安排专人负责提供服务。管理单位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合理定价,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平台将对整个过程进行跟踪服务,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科技资源战略支撑体系
4.建设沈阳科技资源基础数据库。根据我市科技资源的分布和使用特点,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通过整合区域大型仪器、科技成果、专家人才、服务机构和企业需求等相关科技资源和信息,建立完善各类科技资源基础数据库,为科技创新服务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5.搭建沈阳科技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强化条件平台服务机构的认定与管理,以服务机构为条件平台的基本服务单元面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在此基础上,建设高质量的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和区县工作站,通过聚焦企业需求,加强多方联动,逐步形成沈阳科技资源共享和服务网络体系,为科技创新提供服务体系支撑。
6.建立沈阳科技资源市场化运营机制。改革传统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运营方式,采取“公益 +市场 ”的运营模式,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突显公益服务价值,尊重市场运行规律,选择社会机构作为条件平台的运营机构,通过市场化运营促进条件平台可持续、健康发展,为科技创新提供体制机制支撑。
(三)完善科技政策支持体系
7.发挥科技创新券引领作用。深入实施沈阳市科技创新券政策,对在条件平台上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向平台服务机构购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相关科技服务给予补贴,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8.发挥研发实验服务基地示范作用。全面落实《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专项实施细则》(沈科发〔2021〕14号),鼓励沈阳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全面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水平,每年对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支持。
9.发挥科技创新平台绩效导向作用。将仪器开放共享作为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纳入《关于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力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沈科创办发〔2021〕1号)的各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以及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保障措施
1.落实管理部门责任。本意见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创新与转化中心具体落实,驻沈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有关单位配合,共同做好全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
2.强化工作沟通协调。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单位、各部门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协调推进。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由牵头单位对各项工作进行协调调度。
3.加强督导和绩效评价。市科技局会同市创新与转化中心,对管理单位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督导评价,定期公布各单位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评价结果,对开放效果不好和用户评价不高的管理单位,将在条件平台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并限期整改,市科技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在其申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时予以相应措施约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