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1〕4号
时间:2021年04月20日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 ] 打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1年04月20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青年就业见习有关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的若干举措》(辽政办发〔2020〕25号)要求,现就做好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和期限
  (一)见习对象范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毕业生,凡在校期间参加就业见习,以下非特指均统称 “学年见习生”)。毕业学年指从应毕业年份前一年 7月1日起的 12个月。赴省内基层和农村中小学校开展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教学实践 “浸润行动 ”的相关专业符合条件毕业生,可纳入就业见习政策范围。
  (二)见习期限。学年见习生见习期为3个月。
  二、见习单位、岗位和规模
  (一)见习单位。在现有见习单位基础上,新增一批有意愿开设见习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作为见习单位(以下统称“院校类见习单位”)。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主向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申报,经公示后与所属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见附件 1),并按协议要求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二)岗位类型。院校类见习单位的岗位原则上应设立在内部机构、下属企业或科研项目,具体按照《辽宁省院校类见习单位就业见习岗位分类指导目录》(附件 2)确定的岗位类型,由院校类见习单位组织开发。
  (三)见习规模。具体岗位数量由院校类见习单位结合需求提出,报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备案公示后,由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给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见习政策执行
  (一)见习补贴发放。学年见习生的基本生活费由见习单位负责支付,按月发放给学年见习生,后由财政部门按要求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参加“浸润行动 ”的符合条件学年见习生,由所属高校组织签订见习协议并按要求为其发放见习补贴。学年见习生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该单位学年见习生数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由财政部门补贴给见习单位。
  (二)见习补贴标准。学年见习生的就业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学年见习生的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由财政全额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稳就业资金统筹列支。
  (三)政策执行界定。院校类见习单位组织学年见习生参加见习不计算留用率,其他见习单位组织学年见习生参加见习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年留用率计算。院校类见习单位可按规定组织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有关要求申领补贴。
  学年见习生离校前实现就业签约的,须在毕业日期前终止见习;离校后未就业的,若见习期未满可遵照本人意愿继续执行见习或在毕业日期终止见习,见习补贴参照学年见习生补贴标准计算。结束见习后不能在原见习单位重复参加就业见习,可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继续参加其他见习单位组织的就业见习,累计期限合计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校见习期间因终止见习导致见习期不足3个月的,按学年见习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学年见习生在校期间签订三方协议的可以参加就业见习。在校期间参加见习不视为实现就业,不计入初次就业率统计。学年见习生在校期间就业见习时间不得与教育部门组织的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时间重复。
  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应优先组织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生,以及特困、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烈士子女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上岗前,由学年见习生本人提出申请(见附件 3),院校类见习单位与学年见习生签订协议(见附件 4)。
  四、见习补贴资金的申领及拨付
  院校类见习单位申领见习补贴,应在学年见习生见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5);
  (二)《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见附件 6);
  (三)学年见习生《学生证》复印件;
  (四)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见附件 8);
  (五)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见附件 9);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院校类见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填写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 7)报市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将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纳入见习范围,是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新政策落实到位。原有群体就业见习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协同推进。
  (二)强化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及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就业见习范围,杜绝虚报冒领见习补助资金和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等情况。
  (三)做好统计。院校类见习单位要在学年见习生上岗前统一为其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状态选择“空状态”,毕业后实现就业或失业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就业状态进行更新。院校类见习单位的见习人数计入所在地的见习统计中。
  附件:1.见习单位开展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2.辽宁省院校类见习单位就业见习岗位分类指导目录
     3.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4.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5.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6.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7.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8.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9.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见习单位开展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甲方:(实施机构)
  乙方:(见习单位)

  为提高青年群体的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顺利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合作、服务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经乙方申报,甲方认定,确定乙方为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乙方自愿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见习岗位,帮助见习人员提高技能及管理水平,并每月提供相应政策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3.见习人员如发生因见习造成的伤害事故,由乙方配合履行相应保险手续,办理理赔。
  4.乙方应为见习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时间和条件,并愿意接受甲方对见习工作的考核评估。如乙方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可以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解除双方见习工作协议。
  5.如果见习人员提前终止见习,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报当地见习主管部门。
  6.甲方指导各级见习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补贴乙方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和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
  7.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8.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9.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乙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2

辽宁省院校类见习单位就业见习岗位分类指导目录

  为统一规范院校类就业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类型,开发更加适合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的见习岗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目标,特制定此目录。各院校类见习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开发的岗位应遵照同类或相近的原则执行。具体岗位如下:
  一、行政管理
  1、行政助理
  2、实习辅导员
  3、就业创业服务
  4、网络系统管理维护
  5、档案管理
  二、教学科研
  1、科研项目助理
  2、教学助理(含“浸润行动”)
  3、创业创新基地运维
  三、校、院办企业
  1、法务助理
  2、财务助理
  3、人力资源管理助理
  4、翻译
  5、广告设计
  6、技术服务

  附件 3


  附件 4

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
  乙方:(见习人员
  身份证号码:
  为帮助青年群体提高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纳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见习期限为个月,具体日期为 20年 月 日至 20年 月 日。承诺按照我市青年就业见习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承担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的职责。
  二、见习期间,甲方每月提供 1000元的基本生活费。
  三、甲方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如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乙方做出警告、通报乃至终止见习活动。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应报实施机构备案。
  四、见习期间,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
  五、甲方应按劳动法规定的作息时间安排乙方见习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征得乙方同意。
  六、见习期间甲方要指定专人负责乙方的日常管理,见习期满后,应对乙方的见习表现做出客观鉴定。
  七、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见习岗位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如有特殊情况提前终止见习,乙方应提前 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八、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生产及操作规程,如有违反造成甲方财物损失,按甲方规定处理。
  九、乙方在见习期间,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如涉及保密事宜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见习过程中出现分歧或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可报组织实施机构调解。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实施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附件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