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动态管理,按照《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沈科发〔2020〕23号)文件规定,市科技局将组织开展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三年运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全面了解和检查中心 3年的建设和运行状况,总结中心建设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实现中心分级管理,建立退出机制,研究出台支持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奠定基础。
二、评估范围
2017年获批的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共15家(名单见附件 1)。
三、评估内容
(一)建设水平。包括中心建设、网络建设、发展潜力等 3个二级指标和 7个三级指标;(二)科研产出。包括协同研究、临床转化、学术地位等 3个二级指标和 6个三级指标;(三)社会服务。包括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等 2个二级指标和 5个三级指标。(四)建设目标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评估原则
1.客观三公原则。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 ”的基本原则,评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2.强化定位原则。注重中心的地位和作用,面向我市疾病防治需求和临床应用,打造高标准、协同化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基地。
3.引导发展原则。通过评估引导中心在关注科研创新的同时,重视中心的网络建设,突出临床转化,强调公共服务。
五、评估流程
中心运行评估由市科技局和市卫生健康委(简称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由市科技局牵头,相关单位和专家参与。
1.由管理部门发出通知,确定需接受评估的中心名单,部署评估工作。(时间:3月22日-4月1日)
2.各中心依托单位按照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提交中心绩效评估自评价报告(附件 2)、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报告(附件 3)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等。(时间:4月2日-4月11日)
3.管理部门组织由5-7名专家组成的综合评议专家组,以会议评审形式开展中心运行情况评估。(时间:4月12日-4月18日)
4.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接受评估的中心进行现场考察,根据汇报答辩情况,结合现场考察报告,形成对各中心的专家评估意见。(时间:4月19日-5月中旬)
5.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中心,限期整改。(时间:5月底前)
六、工作要求
1.各中心及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评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时间节点提交相关材料。
2.请各中心于4月12日下班前将评估报告、绩效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等材料(签字盖章)7份送至市科技局社发处(地址:科学宫办公楼 525房间);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18940156105@126.com。
联系人:市科技局社发处 张颖
电 话:23768180
附件:(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