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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科发〔2020〕26号
时间:2021年01月07日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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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2021年01月07日

各有关部门(单位),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企业,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20〕20号)精神,激励和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追求真理、勇攀高峰,树立科技界广泛认可、共同遵循的价值理念,加快培育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现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20〕20号),激励和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追求真理、勇攀高峰,树立科技界广泛认可、共同遵循的价值理念,加快培育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切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走在前列,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建设科技强国的奉献者、崇高思想品格的践行者、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营造良好科研生态和舆论氛围,为沈阳高质量发展提供坚持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1年内转变作风改进学风的各项治理措施得到全面实施,3年内取得作风学风实质性改观,科技创新生态不断优化,学术道德建设得到显著增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浓厚氛围,为沈阳创新型城市建设、新时代振兴汇聚磅礴力量。


  二、大力弘扬和宣传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1.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爱国精神,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集智攻关、团结协作的协同精神,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育人精神,为广大科技工作者建功立业树立精神标杆。(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科协等,排在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在全市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设专栏专版专题,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显著位置刊播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公益广告,打造科技精品栏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科协等)

  3.利用科普基地等设施,科技活动周、科普日、青少年科学营等活动,推动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等)

  4.在我市选树优秀科技工作者典型,并通过举行发布仪式、媒体宣传、举办巡回报告会、制作最美科技工作者画册(丛书)等形式,引导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责任单位:市科协、市科技局等)

  5.开展弘扬科学家精神文艺采风活动,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度挖掘沈阳科学家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科技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宝贵精神品质,运用影视剧、微视频、小说、诗歌、戏剧、漫画等艺术形式,讲好沈阳科技创新故事。(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科协等)

  6.面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挖掘宣传一批作风学风建设优秀科学家和优秀创新团队,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科协、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等)

  7.组建市级科学道德宣传教育专家团,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宣传科技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宝贵精神品质。(责任单位: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


  三、科研人员要坚守底线,加强自律

  (一)坚守科研诚信底线

  8.科技工作者要严守科研伦理规范,守住学术道德底线,严禁剽窃他人成果,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市教育局等)

  9.科研项目承担者要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不得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不得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严禁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等)

  10.科研人员不得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严禁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等)

  (二)树立严谨求实作风

  11.科研人员同期主持和主要参与的国家级、省级以及同类别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同期主持的不得超过1项,并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承担市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要全时、全职投入攻关任务。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和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等)

  12.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每年定期进站工作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市科协、市教育局等)

  (三)崇尚学术民主自由

  13.反对科研领域的“圈子”文化,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要带头打破壁垒,尊重他人学术话语权,反对门户偏见和“学阀”作风,在引领社会风气上发挥表率作用。青年科研人员要解放思想、独立思辨、理性质疑,大胆假设、认真求证,不迷信学术权威。(责任单位:市科协等)

  14.抵制各种人情评审,在科技项目、奖励、人才计划和院士增选等各种评审活动中不得“打招呼”“走关系”,不得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评审等资格,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等)


  四、各科研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15.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具体措施,将科研诚信纳入人员聘任合同和考评范围。健全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科研伦理委员会等机构。建立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主动发现、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创新与转化中心等)

  16.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单位要在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等科研成果后1个月内,对其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实行统一保密管理、留存备查。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要开展实证核验,加强核实核查。实施科研人员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 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对已发布的研究成果中确实存在错误和失误的,责任方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创新与转化中心等)


  五、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

  (一)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构建良好科研生态

  17.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督促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采集、分类评价、诚信案件调查处理、教育宣传等管理制度。建立科研诚信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行科研失信单位和个人“黑名单”动态管理,推进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将科研失信责任主体提交至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信用中国(辽宁沈阳)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社科联等)

  18.优化科研项目遴选程序和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和规模。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科学决策制度,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增加科研过程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等)

  19.充分尊重和信任科研人员,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优化科研资金预算答辩机制,扩大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探索推行科技计划项目承诺制、包干制,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新型科研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等)

  (二)正确发挥评价引导作用

  20.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三评”改革意见,深入推进市级科研项目评审、科技人才评价、科研机构评估等制度改革。落实用人单位科技人才评价主体责任,支持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科技人才评价、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制度和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等)

  21.持续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清理专项行动,改革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项目评审标准,不得以头衔高低、项目多少、奖励层次等作为申报前置条件和评价依据。不得以单位名义包装申报项目、奖励、人才“帽子”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

  (三)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22.实施科研减负行动,赋予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技术路线、经费使用、人员选用自主权,最大限度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精简科研项目申报、检查、验收程序和表格,严格控制报送材料数量、种类、频次。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原则上1个年度内对1个项目的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对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依托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改进内部科研管理,减少繁文缛节,不层层加码。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良好科研环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对科技工作者政治上关怀、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把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细化政策措施,推动落实落地。

  (二)明确部门职责。宣传部门要加大科学家精神和作风、学风建设的宣传力度。科技部门要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加强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要求的查处和惩戒力度。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加强学校作风和学风建设。科协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制定完善本领域科研活动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经常性开展职业道德和学风教育,发挥自律自净作用。新闻媒体要提高科学素养,宣传报道科研进展和科技成就要向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核实,听取专家意见,杜绝盲目夸大或者恶意贬低,反对“标题党”。对宣传报道不实、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媒体、涉事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及时澄清,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

  (三)开展督导评估。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协等要加强跟踪督办和总结评估,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