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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严厉打击挖掘施工中破坏地下既有管线行为的通知
沈建发〔2020〕25号
时间:2020年03月26日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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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03月26日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管线权属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地下管线是支撑城市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是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沈阳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地面开挖工程点多量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个别施工单位或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施工,或因对地下管线情况不明进行野蛮作业等原因,造成地下既有管线设施破坏损坏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市民生产生活和城市正常运行带来较大损失和严重影响。为切实做好地下既有管线保护工作,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就严厉打击挖掘施工中破坏地下既有管线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挖掘施工中破坏地下既有管线行为

  从即日起,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加大对挖掘施工中地下管线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打击挖掘施工中破坏地下既有管线行为。

  1. 严厉打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的行为。对未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并对地下管线造成破坏的相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上限行政处罚,并记入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向社会公示。

  2. 严厉打击违规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对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后,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地下管线施工信息。对未及时在沈阳市地下管线信息共享平台,录入发布地下管线施工项目信息,在施工中造成其他既有管线遭到破坏的,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曝光,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问责约谈。

  4. 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对不办理手续擅自挖掘、不按审批方案施工,或者对管线施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记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5. 严格依法依规联合惩戒违规对象。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或者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或者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二、加强挖掘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抓好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深刻吸取相关事故教训,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觉,认真落实参建各方在地下管线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利用较为完备的工作制度和最严厉的监管手段,最大限度防范地下既有管线破坏事故的发生。

  1.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将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文明施工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严查参建各方主体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管线安全责任措施行为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检,对各类违规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全面查处。

  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在做好对市管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执法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区的行业指导,做好对各区道路挖掘管理、执法的检查、抽查和考核。属地区政府要组织驻区执法分局加大对各区管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检,对各类违规挖掘城市道路行为进行全面查处。

  市、区两级道路挖掘审批部门在各自审批范围内要科学编制道路挖掘计划、严格审批道路挖掘申请,建立审批信息日通告制度,每日定时将道路挖掘审批信息进行通报和预警,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及周边涉及的管网产权单位要高度重视通报、预警,加强“旁站监管”,双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

  3.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协调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排查治理隐患的长效工作机制,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建立巡查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管线周围存在非法违法施工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

  5.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开工前,到市规划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管线权属单位,查询收集地下管线数据资料,并组织现场详查形成现状资料;施工区域无现状地下管线资料或地下管线位置难以判断,以及涉及油气、国防电缆等重要地下管线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形成现状资料;组织相关管线权属单位进行联合会签;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交底,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竣工验收后,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6.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开展地下管线调查工作,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种类、实际埋深及走向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联合会签;与管线权属单位和建设、监理等参建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落实。施工时,应通知管线权属单位派员现场指导。

  7. 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并做好管线保护措施,在涉及地下管线施工时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

  三、加强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以及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要根据项目涉及地下管线的类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提高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地下管线损坏情况,施工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抢修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市区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抢险维修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并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