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减轻需长期门诊治疗患者的费用负担,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调整事宜明确如下。
一、调整部分门诊规定病种
(一)扩大“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抗病毒药品范围。
(二)将“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门诊规定病种名称变更为“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肝硬化”。
二、新增门诊规定病种
(一)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5000元/年;按Ⅰ类病种管理。患者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与领取国家免费抗病毒药品为相同医疗机构。
(二)慢性心力衰竭治疗
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2600元/年;按Ⅱ类病种管理。
(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
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2600元/年;按Ⅱ类病种管理。
三、其他事宜
认定标准、用药范围及其他事宜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