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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档案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通知
沈档办发[2015]12号
时间:2015年12月22日来源: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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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 2015年12月22日

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档,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自由裁量工作,按照《档案法》《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我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市实际,对局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分别进行了分解细化,并制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指导标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沈阳市档案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沈阳市档案局

2015年11月12日

沈阳市档案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档案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市档案局行政权力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及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规则及指导标准适用于市档案局有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的处室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及指导标准所称各项权力是指:

  1.行政许可权指市档案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的行为。

  2.行政处罚权指市档案局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市档案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代为保管或者征购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市档案局或者市档案局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4.行政检查权指市档案局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综合法制处负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各业务处室负责实施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第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辽宁省档案条例》《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适用以下规则:

  1.依法公示。全部行政许可权的权力名称、内容、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和时限等应当通过网络平台、现场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2.全面告知。接受申请时,受理人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受理或管辖范围的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有权管辖的机构。申请条件和材料存在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出具材料清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3.认真审查。审查各个流程分别由专门负责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因特殊情况出现审查延误的,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4.及时答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若申请条件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缺失和瑕疵,则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并告知不许可的理由,同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告知有权投诉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交付申请人书面决定或书面说明时需要交付回执。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以下规则:

  1.重视教育。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但不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说明违法行为危害及后果严重将依法被处罚的情形。

  2.全面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告知被询问或被调查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未及时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充分考虑构成违法行为的相关因素。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法合理选择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措施。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分别参照《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4.准确把握数额或幅度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处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中一项的减少幅度总额的10﹪,但合计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处罚,符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中一项的减少或增加幅度总额的10﹪,但合计减少或增加不得低于幅度内数额总额的50﹪。

  第八条 实施行政强制适用以下规则:

  1.教育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说明违法行为危害及后果严重将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2.慎重实施原则。强制措施是在穷尽其他执法手段且说服教育后仍无法达到预期执法效果时所采取的一种执法行为,应当谨慎行使。

  3.其他。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别和方式实施行政强制,不得滥用行政强制。

  第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适用以下规则:

  1.检查计划管理。各业务处室负责拟定本部门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综合法制处对各执法部门的检查计划进行汇总,形成全局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制发,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2.检查文书规范统一。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使用统一制作的档案行政执法制式文书。

  3.检查行为规范有序。严格限制检查范围和对象,禁止任意超范围和扩大对象的行政检查行为。行政检查人员从事检查活动,参照《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业务处室应当做好档案行政执法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形成规范的执法检查案卷。

  第十一条 综合法制处应当做好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本适用规则和指导标准的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因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2.因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各级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3.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超出本文件自由裁量权范围的;

  4.因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依法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各类权力具体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 本规则及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