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沈教发〔2015〕36号
时间:2015年07月20日来源:市教育局
[字体: ] 打印
市教育局 2015年07月20日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为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依法处理各类事务、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部署,以及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具体要求,现就在教育系统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总体目标,通过在教育系统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促进本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发展难题,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教育事务的能力;促进本市学校全面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善于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矛盾,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以建立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顾问制度为示范,引领和推动本市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普遍建立,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为要、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增强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到今年11月底,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普遍建立起法律顾问制度,实现市、区、校三级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二、聘任条件和方法

  (一)基本条件。法律顾问必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且熟悉学校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热心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二)聘任模式。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分为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顾问和学校法律顾问两种,应当主要从执业律师队伍中选聘。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自主选聘的方式,至少选聘一名专门法律顾问。学校应当依据校情,灵活选用聘任模式,可供选择的模式包括:

  1.专门法律顾问模式:此种模式适用于法律服务需求个性化较强、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多的学校。聘任方式是由一所学校单独选聘法律顾问,也可以由多所学校联合选聘法律顾问。

  2.法律顾问团模式:此种模式适用于法律事务需求量不多、法律服务个性化需求不突出的学校。聘任方式是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律师协会开展合作等方式,组建法律顾问团,统一聘请,统一管理。

  鼓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创新法律顾问聘任模式。

  (三)聘任程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法律顾问,须与受聘方签定聘用协议。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由聘任方与受聘方签定聘用协议,并向社会公开;由学校聘任的,学校应当把法律顾问聘任情况报送至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受聘律师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

  三、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

  (一)主要职责。学校法律顾问按照受聘学校要求和委托,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参与处理学校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及学校对外谈判;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对学校防控校园伤害事故等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

  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依双方约定确定。

  (二)履职要求。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参加聘任方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程序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参加聘任方的调研或考察。同时,严禁利用参与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或以教育系统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严禁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聘任方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聘任方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方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有其他损害聘任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存在上述禁止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则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以建立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顾问制度为先导,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着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能力,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为深化改革,推进本市教育现代化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确定专门的法治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要落实责任、工作计划和措施。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将加强对本市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三)健全机制。各学校要制定本校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并由专人或专门部门负责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已设有法律顾问的学校,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另外聘请法律顾问。

  (四)强化保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主动搭建工作平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将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支出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正常需要。

  (五)加强宣传。要积极运用各类宣传媒体,大力宣传选聘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顾问和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推进本市教育系统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沈阳市教育局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