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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下放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变更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沈教发〔2015〕9 号
时间:2015年07月06日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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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2015年07月06日

各区、县(市)教育局、民政局: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沈政发[2014]48号)要求,我局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权限下放到了区县。为切实做好权限下放工作,确保与各区、县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平稳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非学历学校审批,仍需执行《关于印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沈教发[2013]34号)文件精神,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2.原市里审批的办学机构,由市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未到期限的,办学许可证仍然有效。

  3.原市里审批的办学机构,由市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需变更名称、地址、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的,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沈教发[2013]34号文件规定受理。变更学校名称的,暂不加行政区域名;变更学校地址的,暂不按跨区域设立学校受理。

  4.原市里审批的办学机构,由市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已到期限,已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换发新办学许可证的,需变更学校名称的,必须加行政区域名,即沈阳市**区(县)**教育培训学校(中心)。

  5.原市里审批的办学机构,由市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需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在办学许可证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各区、县民政部门按市原注册登记办法受理,学校名称暂不加区级行政区划名。由原市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办学机构,但未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请于2015年7月31日前到所在区、县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办学机构名称仍按原名称受理,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6.原市里审批的办学机构(办学许可证许可有效期限到期和未到期的),需设立分校的,拟设立分校与总校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分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沈教发[2013]34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按新设立学校受理。

  7.市属办学机构名单及审批管理档案下放后,各区、县教育部门对下放的办学机构,需重新登记,核准确认。

  (1)对持办学许可证未到许可有效期限的,但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办学活动的,告知学校履行地址变更审批手续,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本通知第3条规定予以办理。批准后,学校凭承办事项通知单(受理单)取走学校档案。不履行审批手续的,按自动停止办学处理。

  (2)对持办学许可证许可有效期限已到期限,且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办学活动的,告知学校履行审批手续,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按新设立学校审批。批准后,学校凭承办事项通知单(受理单)取走学校档案。不履行审批手续的,按自动停止办学处理。

  (3)对下放的市属办学机构,各区、县教育部门要通过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评估检查,对符合办学条件,年度评估检查合格的办学机构,给予换发新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办学条件,年度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办学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给予换发新办学许可证。

  市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规范难度大的工作。各区、县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通力协作,保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职权下放工作顺利完成。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民政局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