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司法局:
现将《沈阳市司法局开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沈阳市司法局
2015年3月12日
沈阳市司法局开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有关部署,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重点的基础性作用,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省司法厅部署,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方略,强化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创新、稳定增长、改善民生、依法治市”中心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实现沈阳全面振兴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任务
通过活动的开展,努力完成五方面工作任务:
(一)依法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结合依法治市有关规定,认真学习和发展“枫桥经验”,在全市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在调解中,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道德的教化作用,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做到纠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7%以上。
(二)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5周年之际,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从人民调解法律制度、依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人民调解法律实施保障和监督、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加快人民调解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的进程,提高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
(三)全面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按照《辽宁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标准》和《沈阳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沈司﹝2013﹞50号)的要求,深入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各区、县(市)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细化工作,责任到人,确保实效,年内力争使全市省级规范化调委会的比例达到总数的90%以上。
(四)大力推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加强对我市物业纠纷、医疗纠纷、道路交通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在有条件的区、县(市)积极开展消费纠纷、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区、县(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综治办、公安、司法、民政、信访、劳动保障、国土、农业、计生、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为组成成员,下设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整合各方面资源,调动各方面力量,构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
(五)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市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意见》(沈中法﹝2014﹞67号),在全市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窗口,通过接受委托或移交等方式,积极推动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后执行和解、司法确认等方式,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三、方法步骤
本次活动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至3月31日)
各区、县(市)司法局要按照市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本地区发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活动实施方案。市局将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组长,基层处相关同志任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专项活动。各区、县(市)司法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活动,并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基层司法所、各级调解组织及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 统一思想,全面部署,层层发动,狠抓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至10 月31日)
各区、县(市)司法局要认真分析研究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整合各部门资源,形成合力,依法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
1.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便民利民、方便快捷的特点和优势,动员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社区),主动排查矛盾纠纷;要开展拉网式的摸排工作,尤其要针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矛盾纠纷多发地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要通过排查摸底,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发现陈年积怨和新的矛盾纠纷苗头,反馈纠纷信息,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强化责任,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要对已掌握的和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及时依法化解。在认真梳理、及时登记的基础上,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明确专人负责调解,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调解矛盾纠纷要合情、合理、合法,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要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依法调解,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做到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各区、县(市)司法局要结合《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细化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实效。
3.强化措施,全方位宣传《人民调解法》。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横幅、墙报、流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知名度;积极宣传开展专项攻坚活动的安排部署、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的浓厚氛围。
4.严格标准,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在开展活动中,要按照《人民调解法》和《辽宁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标准》依法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工作制度,努力实现组织办公场所、标识图板、调解印章、档案簿册、调解卷宗、统计报表“六规范”,做到名称、印章、场所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六统一”。加强对我市物业纠纷、医疗纠纷、道路交通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促进其依法规范开展调解工作。市局将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各区、县(市)司法局基层科长、司法所长进行培训,各区、县(市)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要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总结表彰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区、县(市)司法局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总结宣传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基层处。市局将适时组织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并对在此次专项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区、县(市)司法局、司法所要高度重视,将此次活动尽快摆上日程,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设法治沈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市)司法局也要成立“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各区、县(市)专项活动方案于3月31日前报市局基层处。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落实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区、县(市)司法局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督导,分管领导要靠在一线、狠抓落实,形成人人负责、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落实机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防止出现“为官不为”、“为官乱为”、“懒政”、“怠政”等现象,维护人民调解队伍的良好形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对策,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密切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在广泛发动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参与调解,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导,注重宣传。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村(社区),检查督导,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市局将成立专门督导组,对各区、县(市)进行不定期检查,省厅也将进行抽查。各区、县(市)要建立对乡镇(街道)的常态督导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巡查,保障专项攻坚活动深入扎实开展。各区、县(市)要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