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房产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促进居民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从今年举办的“中国·沈阳2014冬季房地产交易展示会”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在我市市区两级政府举办房交会期间,对个人购买参展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住房,实行发给补助资金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与标准
市级房交会期间,个人购买参展企业销售的我市各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房;区级房交会期间,个人购买参展企业销售的该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房,可享受购房补助政策。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发给补助资金。
(二)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的(含本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发给补助资金。
(三)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发给补助资金。
计算公式为:购房补助金=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补助标准
二、补助认证、审核与发放规定
(一)市区两级房产局负责补助认证、审核及发放工作。
(二)《房交会补助领取凭证》由市财政局监制,市房产局统一印制、发放。
(三)对房交会期间成交的商品住房,采取网上备案方式认证。市区两级房交会开幕前3天,市房产局、各区政府应将当届房交会参展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及项目地址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由市房产局负责调整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对房交会期间个人购买参展企业商品住房办理合同备案的,在合同文本上加印当届房交会的认证标识。
(四)购房补助款的审核与发放工作,按照“先发证、后补贴”原则,由市区两级房产局在交易大厅内专设房交会购房补助审核窗口和发放窗口,由专人负责补助审核、发放工作。
(五)房交会购房补助审核、发放程序
购房补助审核、发放工作流程为:受理转移登记申请→出具房交会专用受理凭证→购房人领取房证→领取补助凭证→领取购房补助款。
1.受理部门受理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经房交会认证的买卖合同,受理部门确认申请登记房屋已经房交会认证的,在受理凭证上加盖“已参加房交会”印章。
2.发证部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时,审核受理凭证与合同所载事项是否一致。发证时将受理凭证原件收回存档,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后,与房证一并交给申请人。
3.申请人本人持房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理凭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交会购房补助审核窗口申请领取《房交会补助领取凭证》。
4.购房补助审核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留存的房交会认证明细,核实补助发放条件及申请人身份,并根据房交会补助政策标准核定补助金额,为申请人发放《房交会补助领取凭证》。同时,在申请人的契税完税证明上加盖“已领取房交会补助”印章。
5.购房补助发放窗口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房交会补助领取凭证》后,按核定的补助金额为购房人发放购房补助款。
三、补助资金的设立、划拨与结算
(一)购房补助资金由两级财政筹集安排。市区两级房产局负责发放,保证专款专用。
(二)房交会闭幕后,市房产局应及时将当届房交会成交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各区情况反馈给各区财政局。两级财政部门及时向房产部门预拨资金。
(三)市区两级房产局在每年11月初前将已发补助额材料报两级财政部门,与同级财政局结算实际发放的购房补助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局按财政管理体制结算各自应负担的补助额。
四、有关规定
(一)商品住房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实测面积为准核定购房补助款,为申请人发放《房交会补助领取凭证》。
(二)拆迁取得政府货币安置补偿已享受差额缴纳契税政策的购房人,如新购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建筑面积差额领取补助资金,但个人住房补助资金不能超过其应缴纳税款的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购房补助资金=(新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原房屋建筑面积)×补助标准
(三)已领取购房补助后经司法裁定房屋交易无效的,在退税前应先到房产部门按房交会补助政策退回相应的补助款,房产部门在收取退回补助款后,为申请人出具已退回补助证明,地税部门凭已退回补助证明为申请人办理退税。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18日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