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精神,现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转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2008年以来,凡申请购买所在区(开发区)、县(市)政府建设或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资格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条件为准。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确认书》和房屋登记部门所需要件,按规定程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在地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市房屋登记中心办理,其他各区(开发区)、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
驻沈部队、铁路及其他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须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并持相关手续到市房屋登记中心办理。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
(一)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的条件
对于购买政府购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需入住满5年,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方可上市转让。未入住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进行转让的,须经所在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由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回购,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回购或出售价格以房屋购买原值为准。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程序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登记,需遵照以下程序:
1.由个人向所在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2.到相关的税务部门办理房产转让缴纳税费后,回到所在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补缴房屋50%的增值收益。
3.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变更)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
(三)增值收益的核定及管理
1.增值收益的计算依据及方法
经济适用住房的增值收益核定标准,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房屋转让时的缴税价格,再减去原值后的差额为增值收益。
2.增值收益的管理及使用
由各区(开发区)、县(市)政府购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在房产转让时产生50%的增值收益,归集到所在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专户,继续用于所在区的住房保障工作。
驻沈部队及其他单位购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等产生的50%增值收益归沈阳市政府所有,上缴到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统一用于市级住房保障工作。
上述各项条款之规定,不适用于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再购买其他住房的相关事宜
对于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请人(含配偶)以外的成员因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允许购买其他住房;对于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如主申请人离婚,按照协议或法律文书的内容,在房屋分割时,未取得份额的或按约定无金钱补偿的一方,允许购买其他住房。
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