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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规范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代办工作的通知
沈房发〔2014〕79号
时间:2014年12月30日来源: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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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 2014年12月30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设局,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

  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部分区域已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办理,方便了租赁当事人就近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加强登记备案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代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代办业务报批制度

  各区(开发区)、县(市)根据工作实际,如需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交由街道或社区代办,需向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提交代办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代办部门、业务范围、指导培训、工作流程、责任义务等内容,经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审定同意后,方可操作实施。实行代办业务的区域,需将本地区代办机构的办公地址和电话向社会公布。

  二、各区(开发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对于开展代办业务的区域,各区(开发区)、县(市)需指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各区(开发区),县(市)应加强对本辖区代办机构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受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严把登记备案“受理关”。凡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填报的信息不完整,租赁的房屋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均不予受理。

  2.各区(开发区)、县(市)应建立月统计上报制度。要求代办机构按月对办理的登记备案件进行归档整理和统计,按时将业务档案和统计报表报送至区(开发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区(开发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按照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的要求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3.各区(开发区)、县(市)负责对代办机构办理的登记备案件进行复核,如发现如下情形,须责成代办机构及时与租赁当事人联系,并于5日内注销该备案件:

  (1)申报材料不实的;

  (2)房屋灭失的;

  (3)代办机构工作失误,造成登记备案错误的;

  (4)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4.各区(开发区)、县(市)应积极指导代办机构应用“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提高备案的准确率和规范性,提升管理水平。对于暂不能应用“信息系统”的代办机构,各区(开发区)、县(市)应负责将备案信息录入到信息系统中。

  5.各区(开发区)、县(市)应积极指导代办机构将登记备案工作与住宅出租房屋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属地化管理,实现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动态化、规范化管理。

  6.各区(开发区)、县(市)应做好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即《住宅房屋租赁证》的管理。要根据代办机构的实际需要数量,发放由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宅房屋租赁证》,并做好发放记录。对于因破损无法使用或打印错误的《住宅房屋租赁证》,要求代办机构妥善保管,不得自行销毁,年底前由各区(开发区)、县(市)统一收回后上交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

  三、责任追究

  1.各区(开发区)、县(市)应按照相关职责做好有关工作,要本着“放权不放责”的原则,加强对代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档案复核,确保办件的准确率,坚决不能“一代了之”;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受市房产局委托,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的管理,要负责对已办理的登记备案件进行抽查,对于发现问题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责令限期整改。

  2.各代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严格按照住宅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要件、流程、时限等规定办理手续,按时上报业务档案,坚决杜绝违规办证。对于违规办证或错误较多的,各区要视情况予以追责;对于问题严重的,将取消代办资格。

  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