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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关于加强社会物业公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房发〔2013〕46号
时间:2013年07月26日来源: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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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 2013年07月26日

沈河区房产局、铁西区房产局,社会物业公司:

  为加强对社会物业公司管理的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社会物业公房”)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收益,规范社会物业公房经营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物业公房的界定

  社会物业公房是指,依据市局《房屋产权接管批复》、《房屋拆迁批复》等相关文件规定已确权为直管公房,由社会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市局列管房产。

  社会物业公司包括:沈阳华恩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沈阳正丰建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盛达房产物业公司、沈阳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铁西区建大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建大物业公司、铁西基建办房产管理中心、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等。

  二、建立相关管理档案

  按照《关于启动公有直管房产档案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沈房〔2009〕42号)等文件规定,由各区房产局牵头,对辖区内社会物业公房统一进行梳理。组织社会物业公司做好直管公房档案资料登记、建卡及档案填制、整理、异动等工作,实现社会物业公房管理档案卡、册、图、表“四相符”,形成完整的直管公房档案管理体系。

  三、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社会物业公房实行委托经营方式。由各区房产局与辖区内社会物业公司签订《直管公房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每年签订1次),并在市公房办备案。

  经考核,对认真履职的社会物业公司,合同期满后将续签合同;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各区房产局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取消其经营权。

  四、规范公房审批管理

  各区房产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社会物业公司直管公房业务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1.按照《沈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程序》(沈房〔2010〕124号)等文件规定,社会物业公司办理《公有直管住宅租赁合同》换签手续须执行三级审批制度,即:房管员受理、社会物业公司初审及区房产局复核后报公房办审批。

  2.按照《关于规范直管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沈房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社会物业公司办理直管住房出售审批手续须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即:房管员受理、社会物业公司复核并测算售房款及区房产局审查确认。

  3.按照《关于印发办理房改房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沈房〔2007〕191号)等文件规定,社会物业公司办理房改房建筑面积变更审批手续须执行三级审批制度,即:房管员受理、社会物业公司初审及区房产局复核后报市公房办审批。

  五、规范经租管理工作

  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财库〔2010〕1415号)规定,社会物业公房租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租金收入按月足额存入非税收入账户(辖区内区房产局指定),按月报送租金报表。

  六、加强修缮管理工作

  1.养护工作:由原社会物业公司组织实施,经市、区房产局验收合格后拨款。对原社会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等情况,各区房产局代为维修,费用在核定的养护费用中列支。

  2.中大修工作:原社会物业公司提出修缮项目预算,报送各区房产局,区房产局按照市局直管公房修缮工程相关工作流程及规定,将所需要件上报市公房办,审核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七、规范公房费用支出

  按照市局租金收支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管理费和小修养护费用。

  八、工作要求

  1.各区房产局要做好对社会物业公司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2.各区房产局应加强社会物业公司租金、售房款交缴情况的监管,确保房产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存储到位。

  特此通知。


市房产局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