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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关于更换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的通知
沈房发〔2013〕43号
时间:2013年07月11日来源: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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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 2013年07月11日

各直管非住宅受托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直管非住宅租赁管理,规范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市局研究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统一启用《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SFZL-2012-0002,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以下简称新合同),原实行《公有直管非住宅租赁合同》、《公用公房租赁合同》(1995年版)及《公用公房租赁契约》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更换范围

  直管非住宅房屋包括:全额拨款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差额拨款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工商企业单位用房(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更换原则

  (一)现有租赁关系不变(承租方为个人名下的,更换新合同时一律更改为现承租单位名称);

  (二)签订新合同租赁期限暂为1年(工商企业承租单位现租金价格已达到市场租金标准的,租赁期限可延长至3年);

  (三)按现有的《公有直管非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签订新合同。

  三、更换程序

  (一)相关要件

  1.《公有直管非住宅租赁合同》或《公房准住通知单》、《公用公房租赁合同》、《公用公房租赁契约》等有效房屋租赁凭证原件;

  2.承租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审批程序

  1.受理。承租单位持相关要件向非住宅专管员提出新合同更换申请,填写《〈公有直管非住宅租赁合同〉更换审批表》。

  非住宅专管员对要件进行核实整理,加盖“核实无误”章,报送分公司(简称经办人)初审。

  2.初审。经办人初审后在《〈公有直管非住宅租赁合同〉更换审批表》中填写初审意见,报送受托管理单位复审。

  3.复审。受托管理单位复审后,与承租单位签订新合同(一式5份),将复审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公房办审批(在新合同第一页右上方加盖“公有直管非住宅房屋”条形章,填写“合同编号”)。

  4.审批。市公房办审定后,在新合同第一页中加盖“沈阳市房产局租赁合同专用章”。

  5.登记备案。经办人在新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需要提供的要件新合同、承租单位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后相关材料报送受托管理单位建立分户档案。

  6.领取合同。经办人通知承租单位领取新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7月10日至7月19日)。各单位要抽调工作认真、业务熟练的非住宅专管员建立新合同更换队伍,积极做好动员工作。

  (二)通知更换阶段(7月20日至8月30日)。非住宅专管员通过入户走访、现地核实,通知承租单位更换新合同事宜,指导承租单位准备好相关要件,并逐户清理整顿擅自转租户。

  (三)审核上报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各受托管理单位上报的签订新合同复审意见,市公房办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督查核实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对现有的直管非住宅承租单位逐户筛查,对已经签订新合同的,要认真复核规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对未签订新合同的,要下发《行政监察通知书》,并做好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五、工作要求

  (一)更换新合同是直管非住宅租赁管理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各受托管理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更换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受托管理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新合同更换工作。

  (三)市、区两级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加强直管非住宅承租单位租赁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承租单位租赁行为实行动态化管理。

  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