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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金办发〔2014〕8号
时间:2014年06月25日来源: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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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 2014年06月25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工商总局等8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和省政府金融办等10部门《关于印发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18号)有关部署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沈阳市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金融办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市房产局
市外经贸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处非办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4年6月25日


沈阳市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工商总局等8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10部门《关于印发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18号)有关部署和要求,促进全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对象、时限及工作原则

  在沈阳市内注册设立,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担保”字样且未取得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外)。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此次清理规范工作从6月份启动,8月底前结束,坚持“清理与规范并重、管理与发展并重”的总体思路,对实际开展担保业务的公司,规范其名称和业务范围;对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公司,予以清理或取缔。清理规范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各区、县(市)金融办(委、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的具体实施。

  二、清理规范的方法步骤

  (一)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

  此类公司主要指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及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但与银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

  1.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规范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且从事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

  规范程序:从事住房置业字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在清理规范期间直接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规范的相关材料(附件1),由市金融办审核出具《认定意见函》,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复核。经省政府金融办复核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出具批复文件,并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核准其住房置业担保业务范围;工商部门依据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文件,规范核准其经营范围。对限期内未能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已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但未取得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

  各区、县(市)金融办(委、局)、工商部门负责对辖内此类公司进行清理,对确有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意愿的公司,应按照现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条件、程序及要求限期重新向市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对不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申请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向所在区、县(市)金融办(委、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市)金融办(委、局)出具《认定意见函》,工商部门为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

  按照国家、省政府部署要求,此次清理规范中,对真正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规范公司名称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

  1.规范条件:已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并能够提交相关业务证明材料(附件2)。

  2.规范程序:各区、县(市)金融办(委、局)、工商部门组织辖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规范的相关材料,经各区、县(市)金融办(委、局)审核,出具《认定意见函》,明确对公司名称及业务范围变更的具体规范意见,工商部门依据《认定意见函》规范公司名称及业务范围,具体方式为:

  (1)规范公司名称:对主营业务突出,如专门经营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公司可申请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字样;对经营业务种类较多,难以明确主营业务的,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字样。

  (2)规范经营范围:明确其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核准公司申请其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仓储监管担保、经济合同担保。

  (三)参加清理规范但未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

  对参加清理规范但提交材料表明未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公司,由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所在区、县(市)金融办(委、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函》,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取消其公司名称中的“担保”字样及担保业务范围,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清理规范期间内不参加清理规范的公司。

  对逾期未参加规范的公司,由所在区、县(市)工商部门、金融办(委、局)逐一核查确认,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五)无照经营行为。

  对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即以“担保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或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配合金融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六)涉嫌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公司。

  对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公司,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其他有关工作。

  清理规范期间,对申请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并按照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及业务范围要求予以核定。

  三、清理规范的组织领导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外经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处非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全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张士勇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马智天主任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1名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协调小组职责:研究制定全市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全市部署做好辖区内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清理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及问题;向省协调小组报告清理规范工作情况。

  市金融办职责: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协调小组意见和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组织召开市协调小组工作会议,指导、通报各区、县(市)政府清理规范情况等工作,负责提供在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名单。

  市工商局职责:组织指导各区、县(市)工商部门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向所在区、县(市)金融办(委、局)提供目前在沈阳市已登记注册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担保字样的市场主体清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除外),并依据公司所在区、县(市)金融办(委、局)出具的鉴别认定意见进行分类处理;对逾期未参加规范的公司,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市公安局职责:组织指导各区、县(市)公安部门依法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的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打击,并及时向市协调小组通报案件有关情况。

  市房产局职责:协助做好沈阳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相关工作。

  市外经贸局职责:协助做好外资(合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相关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职责:对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市处非办职责: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协调处置。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职责: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开展洗钱等方面违法违规活动进行处置;高度关注清理规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风险,防范风险向金融机构传导。

  各区、县(市)政府为此次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及风险处置工作。并按照市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指定清理规范工作牵头责任部门,制定具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

  (二)时间安排

  清理规范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8月底结束,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10日前完成):各区、县(市)金融办(委、局)、工商部门按照市工作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情况进行摸底,依据工商部门提供的目前已登记注册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担保字样的公司名单,摸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等情况,采取逐户通知,网络公告等方式,通知辖区内纳入清理范围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限期进行申报。

  第二阶段(7月20日前完成):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按清理规范要求,向公司所在辖区的区、县(市)金融办(委、局)提交相关材料,各区、县(市)金融办(委、局)予以受理。

  第三阶段(8月10日前完成):各区、县(市)金融办(委、局)对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材料进行逐一鉴别和认定,出具《认定意见函》,并反馈给各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据《认定意见函》为公司做相应变更登记。

  第四阶段(8月20日前完成): 8月20日前,各区、县(市)政府将清理规范情况报告报市协调小组,由市协调小组汇总后报省协调小组。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搞好配合。目前,我市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较多,一些公司打着担保旗号,却从事与担保无关的业务行为,近年来全国一些省份相继出现的违法违规金融行为,均有此类担保公司身影,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同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名称上并没有严格区分,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和混淆,给融资担保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此次纳入清理规范公司数量多,类型多样,情况复杂。为此,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各部门要搞好配合,协调推进,确保实效。

  2.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并指定工作部门受理申请并出具意见。对辖区内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担保”字样公司,逐户通知,确保不漏一户,对每家公司上报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3.做好预案,加强防控。各区、县(市)政府要严守风险底线,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重大风险及问题及时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4.建立机制,加强管理。完成清理规范后,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强化对本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明确主管部门,构建长效机制,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清理规范过程中,市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群众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举报和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市协调小组举报电话为:024-23768170。

  附件1.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需提交申请规范的相关材料(略)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规范清理的相关材料(略)

    3.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清理规范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