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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关于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沈建发〔2013〕91号
时间:2013年06月14日来源: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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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 2013年06月14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和使用单位:

  目前,我市建筑工地仍有部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和超期继续使用,给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埋下巨大隐患,为此,市政府召开对接会议解决此事,经研究,现将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督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于2013年6月10日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申请并签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同。对逾期不提出申请,未签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同的,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沈建发〔2012〕111号),准备申请检验的相关资料,务于2013年6月10日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申请,并签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沈建发〔2012〕111号)开展检测服务,积极受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申请,要在双方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检测时间,对符合申请检验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受理使用单位的申请。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要通过网络或传真方式,让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结果。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由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次督促进行复检。

  五、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监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