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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地源热泵技术应用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沈建发〔2013〕94号
时间:2013年06月25日来源: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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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 2013年06月25日

各有关部门,各建设(开发)单位和地源热泵相关企业:

  按照省政府对实施“蓝天工程”的有关工作要求,为实现省住建厅给我市下达的2013年完成地源热泵项目建筑应用面积300万平方米的任务指标,根据《沈阳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关于全面推进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房地产行业形势和我市地源热泵技术应用现状,现就地源热泵技术应用项目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相关部门定期向市地源热泵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政府财政投资项目清单,市地源热泵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确保公用、民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各级政府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凡具备地源热泵技术应用条件的,均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二、对初审同意应用的地源热泵项目,市地源热泵建设管理部门要实行跟踪督查。建设单位在地源热泵技术应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须向市地源热泵建设管理部门告知开工时间及工期,市地源热泵建设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监管,确保地源热泵系统建设顺利实施。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和地域特点,综合考虑地源热泵应用形式。对污水处理厂附近的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再生水源热泵技术进行供热(制冷);对周围拥有市政排污干线的项目,可考虑采取原生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对处于“辉山地区”、“沈北地区”等地下水条件相对欠缺地区的项目,可考虑应用土壤源热泵技术。

  四、各地源热泵设备生产、施工安装企业要将2012年底前,在沈阳行政区域内(包括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参与建设的地源热泵技术应用项目信息整理上报市地源热泵建设管理部门。同时,自2013年起,每年年末前将年度项目建设信息集中上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