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9日
附件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为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效性及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事故报告
第一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涉险事故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时,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和市安监局各监管处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局事故调度处,并尽快形成书面事故快报上报。
第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故类型;2.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措施;5.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 事故调度处接到事故快报后,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上报省安监局。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的事故同时报市委信息处、市政府值班室。
第四条 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主管副局长和相关处室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事故,局主要领导应当及时赶赴现场。
第五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和市安监局各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严禁迟报、漏报、隐瞒不报。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市直管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由局监管处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如需其他处室配合,经局长同意,由监管处室负责协调。
第八条 区、县(市)及开发区监管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可由市安监局相关处室牵头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生较大事故,由市安监局局长指定相关处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十条 由国家、省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需市安监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由局领导根据事故情况指派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要及时将政府同意事故延期结案的批复文件报市安监局事故调度处。
第十二条 由市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的案件,需提请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的,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和市安监局各相关处室,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5日内,将事故结案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报市局事故调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处理的事故结案后,及时整理事故档案并归档。
第十五条 局各相关处室处理的事故结案后,及时整理事故档案,送事故调度处归档。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沈安监发〔2006〕51号)、《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沈安监内发〔200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