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解决低收入家庭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力度,同时全面完成2013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任务,经市政府审定,现就调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一)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于洪、东陵区(浑南新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10万元/户。
(二)苏家屯、沈北新区(含蒲河)、棋盘山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7.0万元/户。
(三)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辽中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4.0万元/户。
二、新标准执行时间
自此文件下发之日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准入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新标准执行。
三、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为提高市级财政配比资金的使用效率,经适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程序调整为: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市级财政配比资金直接拨付到该专户,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个非财税独立区(含三县一市)的购房情况据实拨付配比资金;同时,各区仍按承担的配比比例筹集和发放补贴资金。
特此通知。
市房产局 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7日
(联系人:徐晖电话:82978027)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2013年5月27日印发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