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为加大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申请家庭由申请之日前5年内已转让、赠与、征收的房屋计入家庭住房面积,调整为申请之日前2年内已转让、赠与、征收的房屋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水平线,即:现行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由1360元,调整到2012年沈阳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即1542元(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公布的我市2012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6430元测算)。
(二)从2013年1月1日起,对申请家庭由现行的2008年以后转让、赠与、征收的房屋计入家庭住房面积,调整为申请之日前2年内转让、赠与、征收的房屋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三)单身家庭由现行规定的年满35岁调整为年满28岁。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水平线。将现行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由1700元调整到2200元(单身调整为3000元/月)。
(二)对新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我市),由毕业三年内可申请公租房调整到毕业五年内可申请公租房。
(三)从2013年1月1日起,对现行的申请之日3年内转让、赠与、征收的房屋计入家庭住房面积,调整为申请之日前转让、赠予、征收的住房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特此通知。
市房产局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