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及《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2015〕138号)等法规、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方便企业,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燃气经营燃气许可证网上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除外),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网上办理
企业登录“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平台”)进行网上办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智慧平台通知公告栏内“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资质操作手册(企业端)V2.0”。
三、相关说明
1. 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应资质管理规定上传要件(原件),并对要件的真实性负责。
2.资质许可部门对企业上传要件有异议,有权要求提供材料进行核对。
3.资质许可部门通过智慧平台将资质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告。
4.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以提交陈述材料,未提交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审查结果无异议。
5.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
6.资质许可部门通过智慧平台同步将资质审查结果传送有关监管部门。
特此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