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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0〕82号
时间:2020年12月22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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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产局、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 ﹝ 2020〕80号),充分发挥人才安居在吸引和聚集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和审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范围包含由我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 “高层次人才”)和基础人才。具体分类详见《沈阳市人才公寓租住面积标准》(附件 1)。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内就业或创业;

  3.在我市无自有住房(含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

  4.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政策。

  二、申请要件

  1.《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附件 2,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已婚家庭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额外提供结婚证;

  3.基础人才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职业资格证书。

  4.基础人才就业人员:在国家、省级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市级机构缴费无需提供),无社保缴费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基础人才创业人员:企业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办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或所在单位自行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申请表》,并携带申请要件到我市任一区、县(市)人社部门窗口申请;

  2.区、县(市)人社部门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并依托大数据系统或与有关部门对接,就申请人学历信息、住房信息、享受福利性住房信息、社保缴纳等信息进行比对,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盖章。

  3.申请人持两份盖章后的《申请表》到运营机构现场确认,签订租住协议,并办理入住手续。

  4.运营机构定期将一份《申请表》盖章后返还区、县(市)人社部门备案。

  高层次人才和高层次人才以外的博士需由用人单位(或合作单位)统一申请,采取承诺制先入住后审核方式,人社部门审核时出现不符条件时,即刻终止租赁,所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责任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才公寓租赁申请监督等工作;市、区县(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申请人自有住房的认定工作;市、区县(市)房产局主要负责申请人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认定工作;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才公寓租赁申请的受理、协调运营机构办理入住等工作;运营机构主要负责申请人入住受理等工作。


  附件:1.沈阳市人才公寓租住面积标准

     2.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