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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财企〔2006〕218号
时间:2006年05月26日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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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2006年05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现将《沈阳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沈阳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全市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的政府性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创新资金实行市本级和区县(市)、开发区两级预算管理。

   第三条科技投入必须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区县(市)政府为主导的原则,引导全社会建立全方位、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第四条创新资金坚持资金整合的原则,统一计划(预算),统筹安排,分口执行。

   第五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公共财政支出方向,重点解决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六条创新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创新资金年度预算,筹措资金,会审资金支出项目,核定资金拨付额度,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审核项目预决算,按同级政府批准计划拨付资金,对创新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定项目总体支出计划和预算编制的建议;根据政府批准的预算指导各项目主管部门分口编制项目计划,综合各口计划安排;项目执行过程中,指导各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上报。 第七条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分口组织项目,编制项目计划,全过程项目跟踪管理、开展项目验收考核及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方式及条件

   第八条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

   创新资金用于支持我市优势产业发展和重点工程实施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和辐射作用的重大科技问题。具体包括:

   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关键技术领域科技攻关及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创新平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重大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重点学科建设及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地方配套;其他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带动与辐射作用的科技创新项目和科技工作。

   第九条资金使用方式。

   主要包括:补助(包括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贴息、风险投资、风险补偿、奖励等。

   第十条创新资金的使用条件。

   (1)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有明确的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资金预算安排,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能够落实到位。

   (2)资金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实验生产经营场所在我市,形成的科技成果直接应用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并具有项目实施必要的实验、生产条件及组织机构,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在以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上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3)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拖欠税金、不拖欠职工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的投入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1%,大中型企业不低于2%,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对企业的投入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现地方税收收入的总额。 (4)除成本补偿方式外,创新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三章 创新资金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

   (1)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年度收支预算向同级政府提报年度创新资金安排意见。

   (2)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预算安排,牵头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分口组织项目,提报年度项目计划,报主管市长审定。财政部门在项目计划编制中要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条件、方式等进行会审。

   (3)各项目主管部门计划编制完成后,统一由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审批。

   (4)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由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创新资金预算。

   (5)项目计划可在总体预算指标额度内,分批次编报,成熟一批,提报一批。

   (6)项目支出计划的论证编制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绩效的原则,项目需经过专家评审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及调整。

   (1)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合理安排支出进度,拨付资金。

   (2)创新资金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对贴息资金,在贷款落实到位后,根据实际利息支出按期(季度或半年)拨付。

   对补助方式,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拨付。

   风险投资、风险补偿、奖励等方式的支出,可以一次性拨付。

   (3)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用创新资金购置设备、材料、工程及服务等支出,应按《政府采购法》要求,凡符合相应条件并达到规定采购限额的实施政府采购,并编入项目预算,采购资金直接拨付财政采购专户。

   (4)预算执行中如有调整,包括总体指标的追加或减少,分口指标的增加或减少,项目计划的变更等,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

   第十三条决算。

   (1)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办理决算手续,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项目结余资金退回财政部门,统筹重新安排计划。

   (2)年度终了,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支出和项目实施情况分口编报年度决算,包括支出内容、支出金额、实现绩效,报财政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汇总。

   (3)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创新资金的年度执行情况,编制创新资金年度决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上报市政府。

   (4)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对已完工项目的实现绩效和未完工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创新资金实行按季度统计分析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按季度向财政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分别汇总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实现绩效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向市政府报告创新资金季度执行情况,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送项目的实施进展及实现绩效情况。

  第四章 创新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创新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养人性支出和弥补公用经费。

   第十六条创新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项目实施的直接、间接成本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实验费、技术引进费、技术服务费等;贷款贴息;投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对其他支出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允许列支。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创新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和各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负责对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体监督,并指导各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年终集中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擅自挤占、挪用创新资金,虚报项目套取政府资金的,除责令限期内退回财政资金外,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在资金使用上存在问题的单位,原则上创新资金三年内不再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市)、开发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沈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