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各区、县(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沈阳市新建住宅建筑供热配套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27日
沈阳市新建住宅建筑供热配套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建筑附属的供热配套工程管理,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新建住宅建筑供热配套工程包括新建住宅建筑配套的二次供热管网、换热站和楼内采暖系统建设工程。
第三条 供热工程的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和国家、省和市的规定、规范、规程等要求,并由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及峻工备案手续。
第四条 对于需由供热单位进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工程开工前,到市房产局办理确定供热方案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 供热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的供热单位提供供热系统的运行参数、二次供热管网和换热站及室内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供热管材和设施产品的选择等相关资料,并签订供热联网合同。
第六条 供热联网合同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缴标准与方式、室内外供热设施的状况、供热设施的验收和其在保修期内外的维修养护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二次供热管网和楼内采暖系统使用的管材宜选用无缝钢管,二次供热管网宜选用高密度聚乙稀外护管聚氨酪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配套的二次供热管网和换热站建设工程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施工,供热单位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双方约定,及时掌握供热工程的进展和质量情况,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问题。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规范对配套供热工程进行验收。供热工程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供热工程的完成情况(包括:庭园供热管网、用户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系统、换热站设施);
(二)工程资料(包括:屋内采暖设施、庭园管网、换热站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等产品说明书、热计量产品的检测合格证、合同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件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和进场实验报告;
(四)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签署的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供热工程验收:
(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供热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负责解答验收工作组成员的质疑;
(二)听取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报告”;
(三)对供热工程进行检查;
(四)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五)拟定“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供热单位移交供热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工程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向所在区供热办和市供热办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的供热工程,不允许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在其保修期内,应当承担二次供热管网、换热站和室内采暖系统的维修养护责任,应当保留维修人员,储备相应的易损备件。
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可以根据具体供热设施、运行和维修人员等实际情况,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