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林业(农林、农发)局,非林系统:
2012年12月,省林业厅对我市所有编限单位就2011、2012两年度采伐限额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我市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就检查结果,结合省厅意见,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检查结果通报
根据省厅检查结果,现将全市采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采伐档案管理尚需完善。一是采伐许可证领用、保管不够细致、规范,个别存在开具的采伐证单联缺失的情况。二是相关采伐文件存档不够及时。
(二)采伐证存在漏项。开证过程中不够细致,存在一些缺项、漏项、缺印章的情况。
(三)采伐审批管理需进一步严谨。一是采伐审批申请材料不够全。二是设计审核不够严,对采伐作业设计中的错误审核得不够细致,容易造成不合理开证等问题发生。
(四)采伐限额使用情况统计不够及时,还需日常化。
(五)采伐作业设计不够规范,使用的采伐作业设计软件版本过多。
二、处理意见
(一)丢失采伐证联的单位要马上寻找丢失的页联,如确实无法找到,要复印其它页联存档,并要求丢失责任人出具情况说明,签字(盖章)后附在复印件后一同存档。同时,对丢失采伐证的乡镇,停止其在2013年上半年的林木采伐限额;对丢失采伐证的林木采伐申请者,停止其林木采伐审批半年。
(二)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近几年的林木采伐管理内业和采伐档案,尤其是“十二五”以来的采伐档案。采伐许可证、作业设计、采伐审批要件以及省、市、县文件等都要齐全、归档。
三、工作要求
(一)专人管理,定岗定责。各地林业部门要细化采伐岗位职责,确定专人负责。定岗定人、明确责任。主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林政科股长是主要责任人,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开证工作要和限额管理工作分开;采伐证领用要和采伐证保管分开。要专人开证,不许代开,如遇特殊情况必需代开时,要由主管领导指定专人代开,并要在发证人栏签署代开人姓名,即谁发证、谁签名。
(二)加强培训,合格上岗。采伐工作责任重大,每发出一张采伐证,就代表着发出一份法律责任。各地要注重林政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加强林政业务培训学习,林政工作人员也要加强业务自学、自钻,尤其是对《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办法》、《DB21技术规程(2009)》和“十二五”采伐文件政策等法律法规文件的学习,要做到烂熟于胸。对学习后还不能适应采伐工作要求的人员,应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三)严格审批程序,强化设计审核。各地在采伐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采伐审批程序操作,不得违反审批程序发放采伐许可证。同时,从2013年开始,全市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使用省厅下发的设计软件或市林业局编制的采伐作业设计系统,并加强对采伐作业设计的审核,对不符合DB21规程要求的设计不予开证。
(四)系统开证,准确使用。从2013年起,全市必须实行系统开证,包括非林地和征占地开证。如特殊情况需手工开证的,必须经市局同意方可开证,且事后要及时进行系统补录。各地开证人员要加强对内网开证系统的研究学习,准确使用系统各项功能,避免因发生错误造成超限额、超计划开证和统计数据不准确等情况发生。(五)严控限额,依规串项。各地要严格控制采伐总体限额和各单项限额,加强限额使用情况统计工作,并把统计工作日常化,不得超限额、超计划采伐,不得违反省厅文件规定使用限额。如需串项使用限额,必须向市局林政处报文申请,申请文件要规范,要使用红头文件(不需文号),林政部门盖章,后附调整明细表,待市局林政处批准并在内网系统调整后,方允许使用。坚决杜绝负数开证。
沈阳市林业局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