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
沈环保〔2018〕395号
时间:2018年11月21日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打印
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1月21日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及《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相关要求,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有序推进生物质综合利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区域与容量规定

  1、全市范围内鼓励涉农区县建设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热电联产燃烧设施。

  2、沈阳市三环内区域以及三环外的城市建成区、县域建成区、市级及市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可以安装使用单台容量20吨/小时及以上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

  3、除上述区域外,可临时安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不受容量限制。当该地区实施集中供热时,需无条件拆除。

  二、燃烧设施规定

  1、沈阳市四环内区域以及四环外的城市建成区、县域建成区、市级及市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所安装使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必须是生物质成型燃料气化炉窑(气化燃气发生器+燃气炉窑)。

  2、除上述区域外地区所安装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鼓励安装生物质成型燃料气化炉窑(气化燃气发生器+燃气炉窑);可以安装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燃烧设施,并配套安装高效净化设施。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1、全市范围内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热电联产项目执行热电厂超低排放标准。

  2、沈阳市四环内区域以及四环外的建成区、市级及市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非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3、除上述区域外非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四、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规定

  1、生物质燃料是指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包括玉米秸秆、稻壳、稻草、麦秆、大豆秸秆、花生壳、木屑等。

  2、生物质成型燃料是指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为主要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的燃料产品。

  3、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所用的原料必须为纯净的生物质燃料,各种添加剂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止二次污染。严禁使用或掺入废旧木制家具、建筑用废弃生物质、废旧家具板材、加工锯末粉尘等废料、废纸、生活垃圾、工业废物等含有油漆、粘结剂等人工合成化合物的废旧物制造生物质燃料;严禁添加煤炭、石焦油、煤焦油类化石燃料等有害物质。

  五、生产销售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和配套燃烧设施规定

  1、生产销售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和配套燃烧设施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产品须经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认证,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2、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交每批产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检测报告。

  3、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烧设施生产单位应出具完整的使用说明书、操作运行说明、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六、使用要求

  1、用户必须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生物质燃料专用燃烧设施。由正规厂家生产,技术参数、规程、技术条件达到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

  2、禁止煤炭燃烧设施改造生物质燃料燃烧设施;禁止安装生物质燃料和煤炭两用燃烧设施;禁止生物质燃烧设施掺烧改烧其他任何高污染燃料。

  3、严格禁止已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单位改为生物质燃料燃烧设施供热。

  4、单台容量20吨及以上生物质燃料燃烧设施需配套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七、管理规定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本通知要求擅自安装使用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生物质燃料燃烧设施环保处理设备不正常运行以及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将严格依法查处。

  2、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具体管理人员的责任。

  八、本通知发布后,《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审批管理的通知》(沈环保〔2017〕428号)废止。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