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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准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交发〔2019〕142号
时间:2020年01月08日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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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01月08日

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局政策法规处、公共交通管理处:

  现将《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准驾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准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管理,根据《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共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公交车辆准驾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职业的驾驶员应当持有的上岗资格证。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公交车辆准驾证;其所属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准驾证的具体办理、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领公交车辆准驾证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A1或者A3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实习期已满;

  (二)最高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公交企业应当对申领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并提供申领人员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A1或者A3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第六条  经审核合格的申办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岗位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发放公交车辆准驾证。

  第七条  公交车辆驾驶员应当在参加运营前,向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将所驾公交线路在其准驾证副本上载明。

  第八条  驾驶员取得公交车辆准驾证后,需调转的应经公交企业同意,报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备案,更换准驾证。

  第九条  公交车辆准驾证有效期为2年,驾驶员应当在准驾证期满前3个月参加岗位培训,考试合格的换发新证。

  换证期间驾驶员可凭驾驶员服务卡继续营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换证:

  (一)未按期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岗位培训不合格的;

  (二)有违章行为并被处罚的;

  (三)不接受违章处罚的;

  (四)出现一般责任服务事故的;

  (五)受到新闻单位负面曝光且情况属实的;

  (六)拒不服从调度指挥和行业管理的。

  暂缓换证期间,驾驶员应当停岗参加法规、业务知识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予以换证。

  第十一条  公交车辆准驾证遗失或损坏的,应当由公交企业开具相关证明,报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申领补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发;

  (一)申请补发时准驾证已失效的;

  (二)未按期参加岗位培训的;

  (三)证件因违章被扣留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公交车辆准驾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超过证件有效期6个月未换证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准驾证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交车辆准驾证持有人因健康、工作调转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公交运营工作,应当收回准驾证,并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依法被缴销准驾证的驾驶员,3年内不准重新申请从业。

  第十六条  不遵守客运服务规程,按照《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公交车辆准驾证吊扣等情况将纳入驾驶员星级考核,并记入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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