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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交行业精品示范公交线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交发〔2019〕141号
时间:2020年01月07日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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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01月07日

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局政策法规处、公共交通管理处:

  现将《沈阳市公交行业精品示范公交线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公交行业精品示范公交线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交行业管理,建立公交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提高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根据《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企业经营的常规公交线路的精品示范线路考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品示范线路考评,是对本市公交企业经营的公交线路在本评比年度内的运营秩序、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站容环境等方面情况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精品示范线路考评的统一管理,其委托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精品示范线路考评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精品示范线路评选采取申报考评制。被评为精品示范线路的公交线路,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车身悬挂“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荣誉牌匾、公告表扬的奖励。

  公交企业所经营精品示范公交线路的数量,作为投放新公交线路招标活动中的评标因素之一。

  第二章 考评办法

  第七条 申报精品示范线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完善的运营及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位。

  (二)线路运营质量高,车次完成率不低于90%。

  (三)线路服务水平高,上一年度乘客投诉率由高至低各月排名均未进入前10名,未发生媒体负面曝光事件。

  (四)所有运营车辆技术性能完好率100%,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标准,无“冒黑烟”现象。

  (五)线路车辆车容车貌达标率不低于95%,车辆卫生合格率不低于95%。

  (六)上一年度无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无死亡事故、无火灾事故。

  (七)线路方案配车达到20台(含)以上。

  第八条 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精品示范线路考评机构,组织开展精品示范线路考评工作。

  第九条 精品示范线路考评周期为1年,时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评工作应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条 精品示范线路考评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 精品示范线路考评工作按照申报、初审、考评、公示等程序分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申报精品示范线路的公交企业应当在收到申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公共交通管理机构:

  (一)沈阳市精品示范线路考评申请表;

  (二)线路经营权批复(复印件);

  (三)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照《沈阳市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考评指标和评分办法》的自评结果及自评所依据的材料;

  (五)公交企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初审。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公交企业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查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确定初审合格线路名单。

  第十四条 考评。初审合格线路考评依据《沈阳市精品示范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开展,由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考评、区执法大队考评、企业互评、社会参评四部分组成,分值比例为60%、20%、10%、10%。

  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考评每年度两次,两次考核平均分作为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年度考评得分。

  区执法大队考评每年度一次,由区执法大队按照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分配的初审合格线路名单进行年度考核评分,每年11月30日前将线路考评年度得分报送公共交通管理机构。

  企业互评和社会参评每年度各一次,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及区执法大队考评年度得分均达到90分(含)以上的线路方可参加企业互评和社会参评。

  按照各部分考评分值比例确定线路年度总得分,总得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精品示范线路候选线路。

  第十五条 公示。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将精品示范线路候选线路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精品示范线路考评结果。

  第十六条 相关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在新的考核年度对精品示范线路开展定期考评,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分,任意一次考评得分达不到90分的,可以取消其精品示范线路资格。

  第十八条 精品示范线路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取消其精品示范线路资格。

  第十九条 被取消精品示范线路资格的,由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收回荣誉牌匾,并向社会公告。相关公交企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申诉。

  第二十条 公交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不接受现场核实,影响考评结果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可以取消其参加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考评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评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5日。

  附件:1.沈阳市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考评申请表

     2.沈阳市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考评指标和评分办法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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