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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年11月01日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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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1月01日

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29日 

  


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辽工信发〔2018〕54号)的精神,切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告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自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市、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截止申报当月,基地入驻中小微企业40家以上,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其中,文化创意设计和软件、信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的基地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三)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15%。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2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2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对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等经济发展水平偏弱的地区,示范基地认定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对拟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实地踏勘,填写《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基地创业辅导师资质及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社保缴费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八)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协议(合同)及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10日。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专家抽查有效期内的基地,如发现基地运营情况不符合认定标准则取消称号。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12月底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跟踪指导,并于每年1月底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跟踪指导开展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沈中小企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xls

  附件2:沈阳市中小微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