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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台办 沈阳市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沈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台发〔2019〕2号
时间:2019年05月06日来源:市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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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台办 2019年05月06日

各区、县(市)台办、发改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省台办、省发改委印发的《辽宁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辽台办[2018]196号)精神,逐步为在沈台湾同胞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市台办、市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沈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经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法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台联、市税务局、沈阳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阳仲裁办、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市考试院、各市属高校、国网沈阳供电公司、沈阳地铁集团、各区县(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沈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沈阳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促进沈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省台办、省发改委印发的《辽宁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辽台办[2018]196号)精神,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继续深化沈台经贸合作

  1.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辽宁“一带五基地”、沈阳经济区、国家批准的我市各类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区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市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

  2.充分发挥开发区(园区)对外开放战略平台作用,鼓励台资企业入驻我市开发区(园区)。鼓励台资企业向东北地区转移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

  3.鼓励台资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

  4.鼓励台资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在征集战略投资者条件中对台资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5.鼓励国有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围绕做强主业和延伸产业链条,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台资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6.鼓励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通过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台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8.支持台资企业在沈阳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本市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 

  9.支持符合规定要求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沈阳市、区两级政府采购。

  10.台资企业与沈阳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其中,符合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土地成本及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

  11.经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充分论证,台资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所及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按照工业用途管理。

  12.对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新建台湾工业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按照年度给予企业土地使用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的投资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13.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台资项目用地以及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市、区两级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14.在沈台资工业企业可自主选择供热计费方式。推行热计量收费,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改变以建筑面积和层高计费为主的收费模式,按照生产和采暖消耗的热能缴费。工业用热大户与供热方可自主协商确定供热价格,降低台企用热成本。

  15.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台资企业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台资企业向供电企业提出减容或暂停用电申请,减容期满后的台资企业以及新装、增容的台资企业,两年内申办暂停的,不再收取暂停部分容量百分之五十的基本电费,减少台资企业基本电费的支出。

  16.台资农业企业可与本市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17.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沈阳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沈阳经营活动中可以享有内资企业待遇。

  18.对台湾同胞从大陆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各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需预提所得税。

  19.支持和鼓励台商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通关一体化模式通关,享受提前报关、预约通关查验等便利措施。

  20.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的台湾企业、研发机构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符合国际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按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台湾研发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符合国际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按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50-2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21.鼓励和支持台资重大项目。充分发挥沈阳市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台湾大企业、重大项目在我市的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申请纳入省年度重大利用外资计划和重大产业项目,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重点服务。

  22.支持台商在沈设立总部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台资企业(金融总部除外),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20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3.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支持台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

  24.台湾同胞来沈阳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25.支持台资企业上市和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台资企业分阶段补助400万元。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比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补助。对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400万元,在境外其它地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补助。按照挂牌和融资两个阶段进行,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股改已补助金额予以扣除);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进行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股改已补助金额予以扣除);挂牌后股权融资符合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6.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沈阳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通过新设或并购等渠道,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

  27.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对外开放领域的产业项目投资建设。

  28.对工业制造业中各行业缴纳增值税额排名进入前三十且增长15%以上(含15%)、缴纳增值税增加额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台资企业,按照缴纳增值税增加额的3%给予一次性经济贡献奖励,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9.支持小型商贸台资企业成长壮大。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批发企业、首次突破500万元的零售企业、首次突破200万元的餐饮及住宿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规模排序,排名进入1-50名的台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0.支持金融机构为本市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通过建立融资平台、创办担保机构等方式,为台资企业开展金融和投资服务。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支持台资企业发展。

  31.鼓励台资银行与在沈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32.支持台资企业在沈设立金融机构。对台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改制为法人金融机构后注册或进入我市的,以及在我市新注册成立或新进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33.支持本市相关征信机构按照规定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商议渠道、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

  34.建立健全全市对台招商工作体系,继续开展“沈台汽车产业交流合作周”“沈台农业合作研讨会”“台湾青年企业家沈阳行”等活动,不断完善沈台经贸交流合作机制,搭建沈台经贸交流合作平台,推动沈台经贸合作发展。

  二、积极支持台胞来沈实习就业创业

  35.支持来沈台胞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附后),做好相应考试的组织服务工作。 

  36.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有关重点人才计划”、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沈阳市“盛京优才英才集聚培育计划”等,入选上述人才计划的台湾专业人才,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资金资助。

  37.台胞可使用台胞证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才招聘系统注册登录,获得网上求职服务。

  38.支持“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和“沈阳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的发展与建设,鼓励台湾青年来沈实习就业创业,根据需要可组织台湾大学生专场招聘会。本市设立的青年创业类基金可为在我市注册成立公司的台湾青年提供咨询服务和资金支持。本市各类大学生实训基地可为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台湾大学生提供实习和训练平台。对于台湾高校、其他国家和地区高校就读或毕业的台湾学生,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实习、就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

  39.支持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来沈就业。对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参加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40.对于首次来沈就业创业的台湾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5周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35周岁),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新落户的按照每月1250元、850元和500元标准,给予最多2年租房补贴;未新落户的按照每月800元、400元 和200元标准,给予最多3年租房补贴。

  41.鼓励我市企业为台湾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见习补贴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以下的企业,见习补贴由市财政补贴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上的企业,市财政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补贴。对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

  42.台湾大学生在沈初始创业(创业实体成立未满3年),并首次入驻由市人社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辅导基地或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平台,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对租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年租金总额不超过20万的创业场地租赁费给予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未入住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2年每年6000元创业场地补贴。

  43.来沈的台湾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项目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符合条件的,给予100%贴息。

  44.支持台湾同胞参加本市医师资格考试。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数线、收费标准等均与报考同类别的大陆考生相同。

  45.支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或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在本市申请执业注册。

  46.支持台湾同胞在本市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和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可按照规定申请在本市执业。

  47.鼓励台湾导游领队在沈阳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持证执业。引导相关企业为台湾学生提供旅游行业实习机会。

  48.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本市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基层社区服务。

  49.在沈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沈阳市劳动模范、沈阳市五一劳动奖章、“盛京工匠”、沈阳市“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评选,可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文化体育、技能培训、技能大赛、疗休养等活动。

  三、不断扩大沈台文化交流

  50.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沈开展研学旅行,参加“中华文化研习营”等各类研习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

  51.支持市属高校与台湾地区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方面的交流。

  52.支持沈台两地各级各类学校对口交流和校际合作。建立沈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沈阳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

  53.支持引进台湾医养健康、学前教育等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我市相关专业学科建设。

  54.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沈阳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55.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 

  56.支持本市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

  57.支持沈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

  四、切实便利台胞在沈居住生活

  58.在沈阳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在沈常住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地购买或租赁住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59.保障台湾同胞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在本市就业创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台胞,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房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台湾同胞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60.来沈阳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61.在沈的台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在部分三级甲医院为台胞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办理医疗服务会员卡。在沈常住的台胞子女享有与沈阳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62.在沈阳亡故的台湾同胞,可按殡葬惠民政策执行。

  63.在沈阳居住的台湾同胞年满60周岁的,可参照我市居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关爱卡”;年满70周岁的,可办理“夕阳红卡”,可以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

  64.台湾适龄儿童和老人来沈国有景区游览,凭台胞证可享受沈阳市民同等待遇。

  65.在沈阳居住的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以享受和沈阳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

  66.台胞在沈合法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沈台胞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未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累计参保时间一年以上的台胞,其随同居住生活的18岁以下非在校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胞随同居住生活的18岁以下在校未成年子女,以所在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7.在沈参加社会保险的台胞,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开本市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本市就业参保的,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一次性领取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

  68.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69.台湾同胞可凭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等登记住宿。

  70.台湾同胞凭台胞证、收入证明及相关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银行予以办理信用卡和借记卡。

  71.台胞子女在市、区两级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进入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由居住地所属区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72.建立健全涉台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为在沈台胞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73.在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设立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合议庭,集中受理全市涉台民商事案件。聘请台湾地区相关专业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74.在沈阳台商协会设立仲裁庭,聘请台籍仲裁员,充分发挥台籍仲裁员的作用,积极开展涉台仲裁工作。

  75.为符合条件的台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本实施意见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4月4日起实施。


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教师资格(高等学校)

  2.法律职业资格

  3.注册会计师

  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5.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6.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7.注册建筑师

  8.监理工程师

  9.房地产估价师

  10.造价工程师

  11.注册城乡规划师

  12.建造师

  1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14.注册验船师

  15.船员资格

  16.兽医资格

  17.拍卖师

  18.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19.医生资格

  20.护士执业资格

  2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22.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23.注册设备监理师

  24.注册计量师

  25.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26.注册安全工程师

  27.执业药师

  28.专利代理人

  29.导游资格

  3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31.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2.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3.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34.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3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6.资产评估师

  37.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38.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39.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40.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41.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4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4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4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45.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46.税务师

  47.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48.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49.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50.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51.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52.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53.翻译专业资格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1.消防设施操作员

  2.焊工

  3.家畜繁殖员

  4.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5.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6.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7.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8.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9.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10.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11.水产类、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12.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13.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14.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15.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16.计算机制造人员

  17.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18.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19.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20.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21.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22.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23.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24.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25.机械热加工人员

  26.机械冷加工人员

  27.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28.金属轧制人员

  29.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30.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31.炼钢人员(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32.炼铁人员(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33.矿物采选人员

  34.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35.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36.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37.药物制剂人员

  38.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39.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40.农药生产人员

  41.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42.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43.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44.炼焦人员

  45.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46.木制品制造人员

  47.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

  48.印染人员

  49.织造人员

  50.纺纱人员

  51.纤维预处理人员

  52.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员

  53.乳制品加工人员

  54.粮油加工人员

  55.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56.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57.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58.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59.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60.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61.保健服务人员

  62.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63.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64.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65.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66.水文服务人员

  67.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68.地质勘查人员

  69.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70.测绘服务人员

  71.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72.人力资源服务人员

  73.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74.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75.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76.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77.餐饮服务人员

  78.仓储人员

  79.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80.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81.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