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7〕20号)精神,推动我市科技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现将《沈阳市技术合同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21日
沈阳市技术合同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7] 20号)精神,推动我市高校、院所与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科技成果本地转化,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补贴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符合补贴条件的技术合同是指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与本地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且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第四条技术合同补贴采用后补助方式,对上一年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文本合同为准)进行补贴,按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累计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技术合同只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材料
1.《沈阳市技术合同补贴申请表》(见附表);
2.上一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
3.技术合同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收款发票、银行进账单和记账凭证;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申报技术合同补贴诚信承诺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由所在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技术合同补贴,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http://kjj.shenyang.gov.cn)统一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上报至市科技局。
第七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审核意见核定补贴资金额度,资金从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技术合同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课题组人员奖励或课题组研发投入。
第十条对虚报、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除追缴资金外,三年之内不再受理申报相关政策补贴,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