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30日,我市经技术论证、公众参与、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发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限行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重点对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限行限用,该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其他污染源的深入减排及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移动源对我市空气污染的贡献率日益增加。而高排放车辆及机械的禁限行是我市持续强化移动源污染控制的有效手段。两年以来,我市发布实施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有效推动了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取得明显成效。管控期间,公安交管和生态环境部门累计发现并查处违规驶入车辆1021辆次,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475台次。通过设立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行区域,特别是在三环内以及三环与四环之间分时段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实行严格管控,有效推动老旧柴油货车注销淘汰。目前,我市国Ⅲ柴油货车保有量占比由2023年的1.37%下降到2025年的0.45%,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占比由2023年的45.0%下降到2025年的32.3%,累计减少移动源各类污染物排放约13573吨,为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本《通告》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相比,管控内容无任何变化,共包括9项。
第1至4项,明确了污染防治限行区范围及禁行车辆和机械的类型与时间。
第5项,明确了执法主体,即机动车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第6至7项,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未达到国Ⅲ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做了解释说明。
第8项,规定了特种作业、城市运维保障以及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
第9项,规定了《通告》实施时间。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解读人:李一卓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8674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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