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5年11月30日经沈阳市第二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随着沈阳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禁放区域设置不合理、公共安全保障不足、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等。特别是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空气质量恶化、火灾事故频发、人员受伤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公共安全。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立法特色
《规定》在遵循上位法框架的基础上,聚焦本地烟花爆竹管理的突出问题,结合城市扩张实际调整禁放区域,针对零售店布局等环节制定细化规则,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规范。其主要特色如下:
(一)明晰分工,协同共管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高效的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研讨并解决安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精准划定,灵活应对
《规定》明确划定本市四环区域内(含四环路)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日常管理提供了清晰依据。同时,针对重要节日、重大庆典、文旅项目等特殊情形,新规也做出了灵活说明。若因这些活动确需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燃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满足特定活动的需求。
(三)合理下放,规范审批
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审批方面,《规定》明确了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省应急管理部门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市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确保批发企业布局合理、规范运营。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以及零售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从源头上规范零售市场秩序。
(四)严格标准,保障安全
《规定》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选址和设置标准提出了细致要求。零售店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若与其他场所联建,不得与其他房间通过楼梯或洞口相连,零售店正上方房间严禁作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且不得有人员留宿。此外,零售店还需按照国家技术规范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全方位保障经营安全。
(五)优化整合,逻辑清晰
为使法规更加科学合理,《规定》对原有条款进行了深度优化。共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2条条款,合并了6条处罚条款,调整完善了18条内容,使法规结构更加紧凑,逻辑更为清晰,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九条,涵盖了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立法目的与依据:旨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2.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燃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3.政府职责: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4.禁放范围:本市四环区域内(含四环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重要节日、重大庆典、文旅项目等活动需要,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5.许可制度:本市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6.经营许可: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7.审批原则: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8.运输要求:经由道路运输托运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并向起运地或者运达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9.禁止性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10.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文件解读人:韩旭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8658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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