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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2025年01月0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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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发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为基层减负工作有关部署,按照严控“文山”有关要求,确保市政府各项政策措施依法合规有效落实,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1号)中《市政府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退出制度》相关规定,市政府每年度集中组织开展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清理”“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清理具体实施工作。对不符合现行政策、不符合现行法规、不符合时限要求、不符合沈阳实际的文件,采取重新制定、限期修订、废止失效等方式进行清理。

  三、清理过程及结果

  本次清理对象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共计218件,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各部门自查清理初审意见进行充分研究论证,逐一审查文件时效性、合法性、制发依据及清理理由,并两轮征求责任部门清理意见。经与责任部门会商确认达成一致后,市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清理结果分别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经清理确认,决定继续有效168件、废止23件、失效20件、修改7件。

  四、有关要求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布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和修改文件的具体内容,并就清理结果的运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继续有效和修改的文件,有关部门(单位)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废止和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或保密期限变更、解密工作按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解读人:吴坦

  解读人联系电话:024-22721734